双星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7-08-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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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双

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对 2016 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发表如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以其他方式变相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

无对外担保情况。

二、关于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中小板企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就《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2016 年半年度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关于印

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

知》(财会[2017]13 号)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蓝海林 程银春 李小虎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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