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 工:关于柳州市鹿寨县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对柳工柳州铸造有限公司土地进行储备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7-08-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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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28 证券简称:柳 工 公告编号:2017-38

债券代码:112033 债券简称:11柳工02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柳州市鹿寨县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对

柳工柳州铸造有限公司土地进行储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

25 日召开第八届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柳州市鹿寨县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对柳

工柳州铸造有限公司土地进行储备的议案》。公司全资下属企业柳工柳州铸造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柳工铸造”或“乙方”)与柳州市鹿寨县土地交易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

储中心”或“甲方”)就柳工铸造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储备予以补偿事宜进行

协商,签署相关协议。该事项属于出售资产交易。

本次土地储备为非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土地储备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一、土地储备情况概述

1、土地储备的基本情况

根据鹿寨县政府《关于同意收回柳工柳州铸造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由县

土地交易储备中心纳入储备的批复》(鹿政函【2017】97 号)批准文件:(1)收回柳工

铸造位于鹿寨县工业园二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纳入土地储备,收回面积 133,463.62

柳工董事会公告

平方米(合 200.195 亩);(2)收回柳工铸造配套用地位于鹿寨县鹿寨镇俄州村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并纳入土地储备,收回面积 28,989.50 平方米(合 43.5 亩)。

本次土地储备以评估报告的评估值为定价基础,经协商确定补偿款为 5,741.90 万元

人民币。柳工铸造与鹿寨县政府就《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书》已达成一致意见。

本次土地储备为非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

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2、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八届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

意柳工铸造与甲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书》,上述政府部门对柳工铸造

土地储备搬迁项目补偿总额为 5,741.90 万元。

同意授权公司副总裁文武先生组织实施并签署相关文件。

3、该储备土地事项尚需履行土地所在地政府确认程序,并在鹿寨县国土资源局办

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相关手续。

二、土地储备方的基本情况

土地储备方为柳州市鹿寨县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属当地政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公司及相对控股股东广西柳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

等方面与甲方均无任何关联关系;公司其他前 10 大社会股东与甲方及实施单位之间不

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土地储备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被储备土地的基本情况

本次被储备的土地为本公司全资下属企业柳工柳州铸造有限公司所属的位于柳州

市鹿寨县工业园二区 133,463.62 平方米(合 200.195 亩)工业土地和位于鹿寨县鹿寨镇

俄州村 28,989.5 平方米(合 43.5 亩)配套地。乙方为土地产权证上登记的唯一土地使用

权人,无任何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也不存在涉及该等资产的

诉讼、仲裁或司法强制执行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1、补偿方式:货币补偿

2、补偿金额:本次土地储备乙方获得的补偿款项总额为人民币 5,741.9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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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工董事会公告

3、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 20 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补偿费用,计人民币 5,741.90 万元。

4、定价依据

经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独立评估机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对交易标的物进

行评估,估价时点为 2017 年 5 月 30 日,评估结果如下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项目

B C D=C-B E=D/B×100%

工业用地 1 24,379,966.41 33,232,441.00 8,852,474.59 36.31

商住用地 2 18,046,200.00 24,032,296.00 5,986,096.00 33.17

资产总计 42,426,166.41 57,264,737.00 14,838,570.59 34.98

经与柳州市鹿寨县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协商,本次土地储备将获得补偿 5,741.90 万元。

5、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署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均需严格按

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怠于履行义务的,经对方催告不能在指定合理期

限内完成的,对方可解除或终止本协议。

(2)因乙方原因迟延向甲方交付,需按补偿价款的日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占用费

用。乙方办理交付手续,甲方拖延不予接收、验收或者未按约定支付补偿款的,甲方需

按总补偿价款的日万分之三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因乙方原因造成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退还全部已

付款。

(4)协议任何一方未及时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的,不视为对相关权利的放弃。除

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催促通知均不视为该方对另一方依据协议应

负义务或履行期间的变更。

(5)对由于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战争、国家政策重大调整等情况)造成的

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协议的情况,本协议任何一方不负赔偿责任,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

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一方违约后发生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

战争、国家政策重大调整等情况)的,不能免除责任。

五、本次土地储备及土地储备补偿对公司的影响

1、土地储备对生产力的影响

第 3 页,共 4 页

柳工董事会公告

本次土地储备后,对柳州铸造与铸造事业部合并有积极影响,有利于提升公司资产

效率。

2、土地储备补偿款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土地储备将对公司 2017 年度业绩产生积极影响,初步估算该项土地储备补偿

带来的净收益为 650~1,502 万元人民币(具体纳税额待确定)。具体会计处理及准确影

响金额以审计机构审计核定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报备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土地储备项目的评估报告;

3、土地储备项目的政府批复;

4、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特此公告。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25 日

第 4 页,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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