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300011 股票简称:鼎汉技术 编号:2017—82
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及职务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总裁黎
东荣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黎东荣先生因工作安排调整原因辞去公司总裁职务。
辞任后,黎东荣先生将继续担任公司董事,主要负责战略和投资等方面事务。黎
东荣先生在担任总裁期间认真履职、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对黎东荣先生在此期
间为公司所做出的突出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2017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聘任顾庆伟先生为公司总裁的议案》、《关于公司副总裁肖东升先生职务调整的
议案》、《关于聘任张俊清先生为公司副总裁的议案》、《关于聘任魏黎明先生
为公司副总裁的议案》等议案(简历见附件),同意聘任顾庆伟先生为公司总裁、
同意将肖东升先生的职务调整为常务副总裁、同意聘任张俊清先生为公司副总
裁、同意聘任魏黎明先生为公司副总裁,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日起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日止。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及职务调整,有利于充分发挥专业人才的管理优
势、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推动公司业务发展。全体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证监会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
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简历:
1、顾庆伟先生:1972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江西财
经大学本科毕业,北京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1996年-1999
年任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财经管理部部门主管;1999年-2000年任华为公司山东华
为财务总监;2000年-2003年任华为公司北方华为财务总监;2003年-2004年任鼎
汉有限副总经理,主管财务、市场;2005年-2007年任鼎汉有限执行董事、总经
理;2007年12月至今历任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现任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长、总裁。
截至本公告日,顾庆伟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93,311,278 股(其中,直接
持有公司股份 119,729,113 股;通过持股新余鼎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86.17%间
接持有公司股份 73,582,165 股),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顾庆伟先生与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 5%以上股份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2、肖东升先生:1971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清华大
学本科毕业,清华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1993年-1996年任中
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项目经理;1997年-1999年任荷兰特恩驰电缆南京有限公司
销售总监;2000年-2012年任德国NKT电缆集团中国区总裁;2013年-2015年9月任
德国克诺尔集团金鑫美莱克无锡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12月起任公司副总裁;
现任公司常务副总裁。
截至本公告日,肖东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肖东升先生与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3、张俊清先生:1965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北京交
通大学博士研究生毕业。2012 年 7 月-2014 年 10 月,任唐山轨道客车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11 月-2015 年 9 月,任中国北车集团物流事业部副总经
理、北京北车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15 年 10 月-2017 年 7 月,任中
车物流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现任公司副总裁。
截至本公告日,张俊清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张俊清先生与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魏黎明先生: 1963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西南
交通大学电气工程本科毕业,84 年留学法国,88 年获得法国图卢兹理工学院电
气工程博士学位。1989-2004 年在法国阿尔斯通车辆牵引列控系统中心从事研
发、全球各类车型项目的应用及管理;2005-2016 在阿尔斯通信号部主管中国信
号业务开拓、战略规划、营运管理、技术转让等,并担任技术主管、投标主管、
营运总监、战略总监等职位。现任公司副总裁。
截至本公告日,魏黎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魏黎明先生与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前述人员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的惩戒等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