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康新能: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7-08-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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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的专项说明

我们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

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 号)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0 号-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2016 年 12 月修订)》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专项说明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

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

供担保。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的各项担保均已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

规定履行了相应审批程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也无违规

对外担保情况。

二、 关于2017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

意见

经审阅公司《2017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我

们认为:上述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公

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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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募集资金的使用履行了必要

的审批程序。

三、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预计 2017 年度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与北京华川卓越投资有限公司关联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为实现

经营发展目标所发生的,具备客观合理性,遵循了公平、公允的原则及诚信原则,

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2、公司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市场价格定价,符合“公平、公正、公

允”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方

已遵循了公正规范处理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公司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是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为原则的

基础上制订的,有关交易事项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征求我们的意见,并经

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独立董事关于补选董事的独立意见

鉴于原董事长刘锦成,因个人原因,已经辞去董事会董事职务。为保证董事

会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股东刘锦成提名刘松艳先生为公司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充分了解被提名人学历、工作经历、专业背景等情况

后认为:

被提名人不存在《公司法》第147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

市场禁入处罚且期限未满的情形,被提名人具有董事职责要求的相应能力,具备

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候选人

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刘松艳先生为公司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五、 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财政部、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

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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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六、独立董事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出售北京畅的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有利于公司优化战略布局,提

高资产流动性和回报率,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及发展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

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一致同意公

司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事宜。

七、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刘文洲先生的简历及相关资料,刘文洲先生具备履行公司副总经

理职责所需的管理经验、专业知识和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未发现其

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聘任刘文洲先生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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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宋进军

王震坡

王世海

2017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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