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7 年半年度报告及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
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第
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形,亦不
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为满足全资子公司宝鸡中飞恒力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飞恒力”)日
常经营的资金需求,2017 年上半年,公司为中飞恒力提供人民币 500 万元的担
保,有效期为一年。
我们认为:对中飞恒力的担保行为基于开展业务的基础上,担保对象系公司
全资子公司,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造成不
良影响,未损害公司以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除此以外,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
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三、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杨志峰先生、大股东王珏女
士、大股东李念奎先生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缓解了公司经营
发展所需的资金压力,是符合上市公司利益的合法行为,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况,同时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
事项。
四、关于公司补选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补选董事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庞甲青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具
备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未发现其存在《公司
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同意推选庞甲青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并同意将
此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聘任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总经理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张威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具备相
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未发现其存在《公司
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同意推选张威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此页无正文,为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17 年半年
度报告及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福胜 吴 昆 陈念念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