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8 年-2020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诺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
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
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文)、中国证监
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转发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浙证监上市字[2012]138 号文)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发[2013]43 号文)的要求
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行业发
展趋势、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特
制订未来三年(2018 年-2020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本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公司长远发展和持续经营,综合考虑公司
实际情况、发展目标、股东意愿、外部融资成本和融资环境,建立
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
续性、稳定性。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1、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相关
条款的规定,不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2、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意见,重
视对投资者稳定的合理回报。
3、进一步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的透明度,保
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制定本规划的决策机制
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预案时,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
需求,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
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
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独立董事应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
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
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
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
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公司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
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
利。公司在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同步的情
况下,可以采用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2018年-2020年,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
《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发生,公司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
配利润的25%。
(三)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
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
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公司在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同
步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的利润总额,不得损害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五)利润分配方案制定和执行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拟定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
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策
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并由独立董事出具意见。独立董事还可以视情况公开征集中
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在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各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
4、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涉及对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在详
细论证后,经董事会决议同意后,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在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等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6、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规划其他事宜
1、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2、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3、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诺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