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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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阅读了相关资料,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7 年半年度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
度,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
认真检查,现就相关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
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
人提供担保;公司 2016 年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鑫三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两次
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总金额为 7500 万元的担保延续至报告期,上述担保的
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法》等关于公司
提供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认为,公
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未发生
违规对外担保的事项。
二、关于《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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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真审阅报告,及对实际情况的谨慎核查,我们认为:2017 年半年度公
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
有关审批程序,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我们同意公司《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三、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相关资料,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本次变更会计政策事项
为公司依照财政部最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
[2017]15 号)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该变更不会对公司 2017 年半年度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故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之“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已经达到预计可使用状
态,公司将上述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使用计划和决策
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
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同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五、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东莞智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增资事项的独立
意见
为了更好地推动募投项目建设,公司以现金增资的方式将 13,000 万元募集
资金注入到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东莞智云,专项用于“南方智能制造研发中心建设
项目”建设,有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
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本次增资事宜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未与募投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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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13,000 万元对东莞智云进行增资,在优先置换
预先投入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后全部用于该募投项目的实施。
六、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该事项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
用的有关规定;该事项可以保证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切合公司经营发
展的需要,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该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相关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的总
体安排。
七、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更名并变更经营范围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更名并变更经营范围符合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增
资完成后能够提升子公司的资金实力和经营能力,能够促进新能源业务板块的发
展,可以优化资本结构及内部管理体制,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没有
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更名并变更经营范围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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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
事会第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张先治(签字):
韩海鸥(签字):
肖 捷(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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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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