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光电: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7-08-28 17: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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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41 证券简称:瑞丰光电 公告编号:2017-083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17 年 8 月 17 日,公司发布了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共

增加 1 项议案,未出现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丰光电”)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8 月

28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2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8 月

27 日下午 15:00-2017 年 8 月 28 日下午 15:00。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龚伟斌先生主持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人,代表股份

81,044,6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 276,499,613 股的 29.3110%。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5 人,代表股份 81,044,6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数 276,499,613 股的 29.3110%。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无。

会议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外,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不含 5%)股份的股东。中小股东及

股东代表共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4%。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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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议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2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8 月 27 日下午 15:00-2017 年 8

月 28 日下午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2、议案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参股迅驰车业江苏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81,044,6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该议案由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代表办理与本次

投资迅驰车业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81,044,6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该议案由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同意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81,044,6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该议案由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同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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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81,044,6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该议案由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翁春娴 周哲斯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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