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63 证券简称:先锋新材 公告编号:2017-094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 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变更生效日期
自文件规定的起始日起。
2、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以财会[2017]13 号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实施。
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以财会[2017]15 号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2017 年修订)》,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实施。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3、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
部令第 33 号发布、财政部令第 76 号修订)、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及其后颁布和
修订的 41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
相关规定。
4、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自 2017 年 4 月 28 日起颁布的《企业会计准
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7 年 5 月 10
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等具体准则规定的起始日期进
行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采用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及其后颁布和修订的
其他相关准则及有关规定。
5、审批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将修改财务报表列报,在利润表的“营业利润”项
目之上增加“其他收益”项目,在利润表的“净利润”的“少数股东损益”项目
之后增加“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项目进行列报。本次变更对财务
报表所有者权益、净利润无影响。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
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
情况。相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公
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
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2017 年修订)》(财会〔2017〕15 号)的要求,对公司会计
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同时也体现了会计核算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
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
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特此公告。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