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新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7-08-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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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南》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

司报告期内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7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

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

地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2、2016 年 3 月 22 日,本公司为宁波开心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最高

额人民币 1.65 亿元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自 2016 年 3 月 22 日至 2022 年 3

月 21 日。宁波开心投资有限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卢先锋先生所控制的公司,报告

期内,宁波开心投资有限公司已经全部偿还该银行借款。

2016 年 3 月 8 日,本公司为宁波开心投资有限公司最高额人民币 5 亿元银

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自 2016 年 3 月 8 日至 2019 年 3 月 8 日。宁

波开心投资有限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卢先锋先生所控制的公司,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宁波开心投资有限公司该笔银行借款余额为人民币 5 亿元。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为 50,000 万元,对外担保系为宁波开心投资

有限公司担保 50,000 万元,无逾期担保的情况发生,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为

50,000 万元。

二、关于公司 2017 年上半年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 2017 年上半年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

公平性依据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

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2017 年修订)》(财会〔2017〕15 号)的要求,对公司会计

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同时也体现了会计核算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

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

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独立董事:王溪红 荊娴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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