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南》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
司报告期内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7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
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
地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2、2016 年 3 月 22 日,本公司为宁波开心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最高
额人民币 1.65 亿元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自 2016 年 3 月 22 日至 2022 年 3
月 21 日。宁波开心投资有限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卢先锋先生所控制的公司,报告
期内,宁波开心投资有限公司已经全部偿还该银行借款。
2016 年 3 月 8 日,本公司为宁波开心投资有限公司最高额人民币 5 亿元银
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自 2016 年 3 月 8 日至 2019 年 3 月 8 日。宁
波开心投资有限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卢先锋先生所控制的公司,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宁波开心投资有限公司该笔银行借款余额为人民币 5 亿元。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为 50,000 万元,对外担保系为宁波开心投资
有限公司担保 50,000 万元,无逾期担保的情况发生,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为
50,000 万元。
二、关于公司 2017 年上半年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 2017 年上半年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
公平性依据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
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2017 年修订)》(财会〔2017〕15 号)的要求,对公司会计
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同时也体现了会计核算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
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
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独立董事:王溪红 荊娴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