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 步 高: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7-08-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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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

要求,作为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

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能够严格遵守证监发字[2003]56 号文件的规定,

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45,000万元,

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的7.16%。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际发

生额为0元。

报告期内,公司的对外担保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规定履

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没有为本公司的股东、股

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

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不存在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的情

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行为完全符合

证监发[2003]56号文及证监发[2005]120号文的规定。

3、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

定。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未实质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及项目实施内容,不

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的事项。

4、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

规的情形。

独立董事:周兰、戴晓凤、任天飞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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