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7 年上半年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作为江苏常宝钢管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实事求是
的态度,我们对公司 2017 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
对外担保情况等事项进行了认真检查,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和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江苏常宝钢管
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经认真审查后认为:
报告期内,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
年度发生并延续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二、关于公司累积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
查后认为:
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
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对于对外担保事项已经制定了《对外
担保管理制度》,并能认真的贯彻执行,不存在损害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况。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
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
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
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
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
周旭东 佘上能 刘杰
2017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