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利华电: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7-08-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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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69 证券简称:金利华电 公告编号:2017-055

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8 月 28 日(星

期一)下午 14:30;

2、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 年 8

月 27 日(星期日)-2017 年 8 月 28 日(星期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8 月 28 日(星期一)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27 日(星期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8 月 28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期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金华市金东经济开发区傅村镇华丰东路 1088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坚先生;

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50,318,2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007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授权委托代表共 1 人,代表股份 32,803,2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

28.037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股份 17,515,0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701%;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为 50,318,23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及网络投

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股份为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现场投

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股份为 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为 17,51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及网络投

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股份为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现场投票

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股份为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赵坚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为 50,318,23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及网络投

2

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股份为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现场投

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股份为 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翁佳琪、陈佳名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

特此公告。

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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