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于2017年8月26日召开,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7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
2、关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末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效累计审批的对外的担保总额为
7,000万元。具体为:2016年7月23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决定为江西强联电瓷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强联电气有限公司曾用名,以下简称“江西强联”)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申请4,000万元的担保融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
保期限36个月;2017年6月8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17年6月26日经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决定为江西强联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申请不超过3,000万元
的担保融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36个月。报告期末,公司对江西强
联实际担保余额合计2,390万元,报告期内,担保实际发生额为1,900万元,均在
公司审批范围内。除此以外,公司没有在报告期内发生任何对外担保情况,也不
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末的其他任何对外担保情况。
二、关于2017年半年度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在2017年1-6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坚
先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强联提供借款合计2,000万元,借款利率参照银行等
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水平。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截至本独立意见出具日,相关借款均已偿还。上述借款主要系为子公司
偿还银行贷款,可以满足子公司短期资金需求,提高融资效率,体现了公司股东
对公司的支持,借款利率参照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水平,利息按实际借
款额和用款天数计算,交易定价方法客观、公允,交易方式和价格符合市场规则,
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
助》的具体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北京央华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华时代”)
拟使用不超过1,5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及资金管理收益,不会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央华时代使用不超过1,5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进
行委托理财,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有效。
独立董事:吴大卫、朱青、赵西卜
2017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