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
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以下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发表以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与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符合规范性要求,不存在应披露
而未披露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事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
用资金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42,500 万元,全部为公司对全资子
公司的担保,占公司 2016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20.65%。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
不存在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公司没有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及董事会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公司法》、《证券法》、《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规范、完
整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工作流程,能够有效地防范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
的风险。
二、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过对《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解与核
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违规情形。
三、关于调整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董事会会议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对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调整,并同
意将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修订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
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
意见》([2015]31 号)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
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及采取的填补措施(修订稿)》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
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
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田 华 刘英新 朱清滨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