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我们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
立场,对公司 2017 年上半年度期间(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相关
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的情况。独立董事将督促公司进一步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二、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
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除向山东恒宇科技有限公司等七家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以
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根据前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协议置换重组交易对方向重组标的
提供的担保外,公司不存在其他新增对外担保事宜。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实际对外
担保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22,313.84 万元,上述对外担保均已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
序,不存在担保债务逾期情况。
我们督促公司切实遵守了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慎对待和处理对外担保事
宜,信息披露充分完整,对外担保风险得到充分揭示并能得到有效的控制。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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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敏 刘向明 朱克实
2017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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