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
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八月
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
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致: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高伟达”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上三个备
忘录以下合称“《股权激励备忘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高伟达软件
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高伟达软件股份有
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现就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
称“本次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公司提供的、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
的文件进行了法律审查,就公司本次授予及与之相关的问题向相关人员进行了询
问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并对本次股票回购注销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核实
验证。
本所仅就本次股票回购注销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无资格对所涉及的股票价
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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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伟达已向本所说明,其已提供给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要的、完整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材料,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
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
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票回购注销的必备文件,随其
他文件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票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
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承诺,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
2015 年 10 月 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
<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 关于<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的议案》。
2016 年 1 月 5 日,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高
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 关于<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的议案》。
2016 年 1 月 5 日,根据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同意向 10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60 万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
股 20.89 元。
2、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
2016 年 3 月 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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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 关于<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的议案》。
2016 年 9 月 13 日,公司召开了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关于公司<201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为:以公司总股本 134,940,000 股为基数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转增 22 股,共计转增 296,868,000 股,该方案已于 2016 年 10 月 26
日实施完毕。
2016 年 11 月 1 日,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高
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 关于<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的议案》。
2016 年 11 月 1 日,根据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议案》,鉴于公司实施 201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根据《高伟达软件股
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调整为:公司同意向 51 名激励对象授予 288 万股限制性股票,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7.66 元。
2016 年 11 月 10 日,根据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鉴于股权激励授予对象中 3 人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为:公司向 48 名激励对象授予 278.4 万股限制性
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7.66 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取得必要的内部批
准与授权,其程序、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
忘录》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合法有效。
二、 本次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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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被激励对象离职回购注销股份
根据公司《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的有关要求,鉴于激励对象王伟、杨弋、王世栋、乔谦、王常鹏、
曾维龙、戴丽呈、曹思彬、刘新生、万翔、马丽洁、叶正清、陈卫因个人原因已
离职,不具备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资格,应对上述 13 人已获授但
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51.52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
2、回购注销的数量与价格
2015 年限制性股票原激励对象王常鹏、曾维龙、曹思彬、马丽洁、叶正清,
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 2015 年限制性股
票共计 11.2 万股,回购价格为 6.528125 元/股。
2016 年股权激励对象王伟、杨弋、王世栋、乔谦、戴丽呈、刘新生、万翔、
陈卫,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 2016 年限
制性股票共计 40.32 万股,回购价格为 7.66 元/股。
综上,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计为 51.52 万股。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与价
格符合公司 2015 年、2016 年股票激励计划及其实施考核办法、《管理办法》及
《股权激励备忘录》的规定。
三、本次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次股票回购注销已履行如下程序:
2017 年 8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公司按照《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相关程序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同意就股份回购相应修改
《公司章程》。
2017 年 8 月 28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票回购注销出具独立意见,认为
根据公司《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对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的 13 名授予激励对象,涉及的已授
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之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限
制性股票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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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2017 年 8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
序符合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同意公司按照《2015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
程序回购注销上述股票。
综上所述,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
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及 2015 年、2016 年股票激励计划及其实施考核办法的
规定,尚待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及减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已就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取得必要的内部批准与授权,其程序、内
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及《公司章程》
之规定,合法有效。
2、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与价格符合公司 2015 年、2016
年股票激励计划及其实施考核办法、《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备忘录》的规定。
3、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股
权激励备忘录》及 2015 年、2016 年股票激励计划及其实施考核办法的规定,尚
待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及减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本所经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
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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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关于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李裕国
孙其明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李裕国
二〇一七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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