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19 证券简称:鸿利智汇 公告编号:2017-090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和新增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鸿利智汇”) 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和新增
会计政策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一)变更会计政策原因
为了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列报,财政部于2017年5月10日发布了《关
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
以下简称“新政府补助准则”),新政府补助准则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新政
府补助准则要求,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
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
外收支;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
项目,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需对原会
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二)变更会计政策具体情况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2006年修订和新颁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
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
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根据新准则要求,公司对2017年1
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新政府补助准则施
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新政府补助准则进行调整,可比会计期间的财务报
表不进行追溯调整。
(三)变更会计政策日期
公司自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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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变更会计政策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编制2017年半年度报告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修订版(财会〔2017〕15号),适用于2017年1月1日起发生的相关交易。执行该
规定对公司2017年6月30日净资产、2017年1-6月及以前年度净利润未产生影响。
二、本次会计政策新增情况
(一)新增会计政策原因
公司于2017年6月新增加子公司深圳市速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速易网络主要
从事网络营销推广服务及汽车互联网信息服务,与公司原有业务、商业模式不一
致。为了更加客观公正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制定新增业务收入确
认会计政策。
(二)新增会计政策介绍
速易网络提供网络营销推广服务及汽车互联网信息服务确认收入的具体原则
为:提交客户所需求用户信息并经双方核对确认数据量后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模式
及单价确认收入。
速易网络与客户结算模式主要包括:
CPA(Cost Per Action),即按有效用户来计价付费,特点是按有真实意向
的用户来计算单价,结算额 =有效用户量×CPA单价;
CPS(Cost Per Sales),即按客户与用户间最终达成的销售金额进行比例佣
金分成,结算额 = 达成的销售金额 × CPS比例;
CPM(Cost Per Mille),即按照广告千次展示次数计费,结算额=展示次数
/1000× CPM单价;
CPC(Cost Per Click),即按点击计价付费,根据服务或产品内容被目标用
户点击的次数收费,结算额 = 点击量 × CPC单价。
(三)新增会计政策日期
本次新增加业务收入会计政策自2017年6月1日开始执行。
(四)新增会计政策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新增业务收入会计政策,是为适应公司新增业务需求,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的相关规定,无需对公司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对已披露的财务报表
不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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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议程序
2017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和新增会计政策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和新增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意见
董事会认为: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相关规定,公
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也不
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会计政
策新增是由公司全资子公司自身业务发展决定的,能够更为准确地体现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
府补助》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新增会计政策是基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主营业
务需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和新增的决策程序符合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的权益。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印发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
第16号—政府补助》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同意为适应公司新增业务需求,合理新增会计政策。
特此公告。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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