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专项说明
我们对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核查
和监督,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
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7年6月30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不存在与《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号文)等相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2、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
提供担保;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新发生的对外担保行为。截止报告期末,
公司无对外担保事项。
(2)以前年度发生但延续到2017年上半年的公司的所有对外担保共计人民
币17,422.20万元,详见《2017年半年度报告》“第五节 重要事项 之 十四、重
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 之 2、重大担保” 。此担保事项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对
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原子公司已作出的对外担保义务的继续履行,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4.43%,以上担保行为的
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截止报告期末,以上担保已履行完毕。
综上,2017年上半年,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规定,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之情形。不存在违反《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规定的情形。
3、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的
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
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
报表产生重大影响。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
独立董事: 李存慧 王 新 邓 岩
2017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