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源环境: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7-08-28 16: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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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17)第 0590 号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Guantao Law Firm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8 层 邮编:100032

电话: 86 10 6657 8066 传真: 86 10 6657 8016

E-mail: guantao@guantao.com

http: // www.guantao.com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引 言 ........................................................................................................... 2

第二部分 释 义 ........................................................................................................... 2

第三部分 正 文 ........................................................................................................... 3

一、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及签署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 ................................... 3

二、兴源环境联合体其他方的主体资格 ........................................................... 4

三、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 ................................................................................... 5

四、结论意见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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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17)第 0590 号

第一部分 引 言

致: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系一家于 1994 年成立的专业化、综合性大型律师

事务所,现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 21101199410489658 号《律

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受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北京观韬中茂律

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备忘录第 7 号: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

项目联合体牵头方与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敖汉旗城市综

合体提升改造及生态保护建设项目 PPP 合同》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释 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的含义如下:

本所 指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兴源环境、公司、项目联

指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体牵头方

中艺生态 指 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政四建 指 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兴源环境、中艺生态及北京市政四建组成的

兴源环境联合体 指

项目联合体

敖 汉 旗 住房 和 城 乡建 设

指 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敖汉旗城市综合体提升改造及生态保护建

《PPP 项目合同》、本合同 指

设项目 PPP 合同》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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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三部分 正 文

一、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及签署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

(一)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根据《PPP 项目合同》及公司的说明,与兴源环境联合体签订该合同的合作

方为敖汉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人民政府网站

(http://www.aohan.gov.cn/)的组织机构信息的相关介绍,敖汉旗住房和城乡建

设局属于敖汉旗的政府职能部门,其职能主要包括: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

赤峰市有关住房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规范全旗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

序工作;2、负责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工作;拟订全旗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

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政策及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中央、自治

区、赤峰市和敖汉旗有关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并进行监督;3、负责推进住房

制度改革工作;拟订全旗住房制度改革规划并组织实施;4、负责规范房地产市

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工作;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全旗房地产市

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5、承担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6、负责监督、

管理、规范建筑市场及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工作;指导全旗建筑工作,监督房

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7、负责指导城乡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市

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8、负责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工作;拟

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9、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

作;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

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10、负责推进建筑

节能、城镇减排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旗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建筑节能、城镇减排能效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

责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11、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12、

承办旗人民政府和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本所律师认为,敖汉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依法组建和存续的政府部门,

其上述基本情况真实、有效,作为签署《PPP 项目合同》的主体是真实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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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交易对方签署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

敖汉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依法组建并存续的政府部门,基于上述事实,本

所律师认为,敖汉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备签署《PPP 项目合同》的合法主体资

格。

二、兴源环境联合体其他方的主体资格

(一)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市政四建成立于 1956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为陈希林,注册资本为 11,000 万人民币,住所地为北京市西城区百

万庄大街甲 2 号,经营范围为施工总承包;工程设计、施工;机电设备安装、钢

结构、预应力、防腐保温、压力管道安装;工程测绘、工程检测;技术咨询、技

术培训;物业管理;设备物资采购、维修;设备组装;机械设备、施工材料租赁;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机械设备(企

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

营活动)。

本所律师认为,北京市政四建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其上述基

本情况真实、有效,作为兴源环境联合体主体之一的资格合法、合规。

(二)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艺生态成立于 1993 年 5 月 18 日,法定

代表人为吴劼,注册资本为 40,100 万人民币,住所地为杭州市江干区科技园区

九堡区块杭海路 1221 号,经营范围为服务:承接:环境工程、水处理工程,园

林绿化工程施工、设计及绿化养护管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仿古建筑工

程专业承包,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具体范围详见资质证书),环保工程专业承包,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体育场地设施工程专业承包,物业管理,承办展

览;批发、零售:园林建设构配件,植物,花卉,山石,盆景(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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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中艺生态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其上述基本情

况真实、有效,作为兴源环境联合体主体之一的资格合法、合规。

三、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

根据兴源环境作为兴源环境联合体牵头方与敖汉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

的《PPP 项目合同》,兴源环境将与敖汉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出资成立项目

公司,并由项目公司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承继在《PPP 项目合同》中归属于项目

公司的相关合同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在合同期内负责融资和建设工程项目,以及

承担项目运营和维护期义务,并在本合同的合同期结束后将项目设施移交给甲方

或其由旗政府或者敖汉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定的实施机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合同已正式签署;本合同对协议的生效条件、合同的主

体资格、双方的权利义务、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建设、项

目运营、项目移交、付费机制、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争

议解决,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约定。

本所律师认为,《PPP 项目合同》已真实签署,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合作对方敖汉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依法组建和

存续的政府部门,作为签署《PPP 项目合同》的主体是真实、有效存在的;其亦

具备与公司签署《PPP 项目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中艺生态和北京市政四建作

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具备作为兴源环境联合体主体之一的法律资

格;《PPP 项目合同》已经过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而签署,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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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仅为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韩德晶

经办律师:张文亮

薄春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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