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源环境:关于公司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7-08-28 16: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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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66 证券简称:兴源环境 公告编号:2017-084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概况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兴源环境”)于 2017

年 7 月 29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 PPP 项目预中标公示的提示性公告》,8 月 15 日

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近日,公司、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

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艺生态”)、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市政四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以下简称“乙方”),已与敖汉旗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敖汉旗住建局”或“甲方”)就《敖汉旗城市综合体

提升改造及生态保护建设 PPP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签订了合同。

二、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

(1)乙方及项目公司已经取得以下合同或文件:

《履约保证金质押合同》或《银行履约担保》;

(2)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3)本合同经敖汉旗人民政府批准并取得特许经营权授权;

(4)本合同取得了双方相关对内对外应当履行的决议与审批义务。

2、合同的履行期限:建设内容包括 6 个子项目,分 A、B 两类,A 类项目合

同期为 15 年(含建设期 2 年,运营维护期 13 年);B 类项目合同期为 20 年

(含建设期 2 年,运营维护期 18 年)。

3、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合同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

风险。同时,合同的总投资额与上市公司实现的收入、净利润之间存在着一定的

差异。存在着收益不及预期的风险。合同工程款回收分阶段按比例执行,存在工

程款回收较慢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合同当事人介绍

1、基本情况:

甲方:敖汉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敖汉旗新惠镇河东新区

乙方 1: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单位)

法定代表人:周立武

注册资本:101712.032 万人民币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望梅路 1588 号

经营范围:水处理设施及工程、环境治理设施及工程、市政设施及工程的设

计、规划、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江河湖库疏浚、堤坝修筑及加固,流域治理,

生态湿地修复、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生态工程、工业节能工程的施工,土壤修复;

生态修复技术的研发、咨询及推广应用,过滤机及其配件的制造,环保设备系统

集成,技术开发,机电安装,自动化控制系统、智能控制系统、环保监测系统集

成,从事进出口业务。

乙方 2: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

法定代表人:吴劼

注册资本:40100 万人民币

住所:杭州市江干区科技园区九堡区块杭海路 1221 号

经营范围:服务:承接:环境工程、水处理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设计

及绿化养护管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

承包,仿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具体范围详见资质证书),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体育场地设施工程专业承包,

物业管理,承办展览;批发、零售:园林建设构配件,植物,花卉,山石,盆景。

乙方 3: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成员)

法定代表人: 陈希林

注册资本: 11000 万人民币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甲 2 号

经营范围:施工总承包;工程设计、施工;机电设备安装、钢结构、预应力、

防腐保温、压力管道安装;工程测绘、工程检测;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物业管

理;设备物资采购、维修;设备组装;机械设备、施工材料租赁;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机械设备。(企业依法自

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

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甲、乙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公司及中艺生态未与敖汉旗住建局发生任何购销金

额。

3、敖汉旗住建局为政府机关,履约能力良好。

四、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名称:《敖汉旗城市综合体提升改造及生态保护建设项目 PPP 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

2、投资规模及构成:项目总投资为 226,970.85 万元,其中建设投资预计为

217,479.75 万元,建设期利息 9,472.19 万元,流动资金 18.91 万元。本项目所

包含的前期费用包括设计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咨询费、监理费、招投标代理服

务费等。项目总投资作为社会资本方的投资依据,不作为政府方的结算依据,项

目最终以政府出具的决算审计结果作为项目可用性计费依据。

3、融资方案

(1)项目资本金比例及出资方案

项目资本金为总投资(根据《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

总投资基数为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铺底流动资金)的 30%,为 68,087.28 万元,

由双方共同出资组建项目公司。其中政府方占股 10%,出资 6,808.73 万元;兴

源环境占股 90%,出资 61,278.56 万元。

(2)债务资金

项目资本金外的资金由乙方负责融资筹集,按实际建设进度逐年到位,甲方

对资本金到位情况实施监督。

乙方为本项目筹集的债务资金,其融资成本为 6.5%(中标利率),超过部

分由乙方自行承担。由于国家中长期商业贷款利率调整,本项目商业贷款利率届

时按相应增幅比例进行调整。

4、工程内容及规模

本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敖汉旗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新惠城区供水管网建设和

信息化管理系统及设备节水改造、新惠城区路桥工程建设、金厂沟梁独立工矿区

居民搬迁安置配套体育场馆、新惠中学易址建设、敖汉旗医院建设项目 6 个子项。

5、项目收入

(1)政府补贴数额:本项目为准经营性项目,甲方向项目公司支付项目可

用性及运营维护费用和使用者付费额度的差值。

(2)其他收入:在合同期内,项目公司可经过甲方批准后从事许可的非运

营维护服务,如广告等服务,并获得一定的非运营维护服务收益,由此需要相关

行政部门审批的,则项目公司应当自行申请获取,相关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不

计入运营费用。项目公司允许他人从事非运营维护服务需要甲方同意且不免除其

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项目公司应当就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此部分收益计为 PPP 项目使用者付费。

6、合作模式:本项目采用 PPP 模式。

7、违约责任

(1) 赔偿

以本合同的其他规定为前提,每一方应有权获得因违约方违约而使该方遭受

的任何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

该项赔偿不应超过违约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范围。

(2)减轻损失的措施

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或可能会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合理行动减轻

或最大程度地减少另一方违约引起的损失。如果一方未能采取此类措施,违约方

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

受损害的一方应有权从另一方获得因试图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发生的任何费

用。

(3) 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

如果损失的部分是由于受损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部分的产生于应

由受损害方承担风险的另一事件,赔偿的数额应扣除这些因素造成的损失。

8、争议的解决方式

(1)协商

若由于本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各方应在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争议通知

指明争议事项后,首先争取通过友好协商在保密和不损害各方原有权利义务的基

础上解决该争议。在进行该协商时,各方均应委派比处理本合同项下正常事务的

人员更高级别的人员担任代表。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如果在发出争议通知

后六十(60)天内或各方届时书面同意的更长期间内无法以此种方式解决该争议,

则应根据以下条款处理该争议。

(2)诉讼

本合同约定的争议如不能通过协商方式予以解决,则双方采用诉讼的方式解

决。任何争议应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若本次合同能顺利实施,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主要表现在

2 个方面:一是为公司后续 PPP 项目的开拓和合作提供更多的经验,提高项目建

设和运营能力,凝聚公司整体的核心竞争力,为公司持续发展提供业务支持;二

是公司将取得一定的项目利润。同时有利于公司业务全国化的推进,其合同的履

行不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

六、合同的审议程序

该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合同,项目总投资为 226,970.85 万元,无需公司董

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也不需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七、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将严格按照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披露合同的履行进展

情况;

2、备查文件:《敖汉旗城市综合体提升改造及生态保护建设项目 PPP 合同》

3、备查文件:《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

见书》

特此公告。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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