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58 证券简称:振东制药 公告编号:2017-061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于 2017 年 8 月 28 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的议案》,详情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5 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
立意见。
2、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2 月 5 日发出了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它事项。2016 年 2 月 25 日,公司 201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审议通过了《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它事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
准。
3、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3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关于调整股权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
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2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
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
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决定回购注销 2 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
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8 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7.40 元调整为
6.8180643 元。
5、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10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
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
定回购注销 1 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15 万股限制
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6.8180643 元。
6、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24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
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预留的 106 万股限制性股票在有效期内未授
出,因此失效。
7、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4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
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
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
定回购注销 2 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5 万股限制
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6.8180643 元。
8、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4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
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第一期可解锁的议案》,同意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 65 名激励对象
247.8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事宜。
9、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8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
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回购注销 1 名离职激励对
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3.5 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6.8180643 元调整为 6.7680403 元。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说明
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14 日实施完成了 2016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
公 司 现 有 总 股 本 519,529,330 股 为 基 数 , 向 全 体 股 东 每 10 股 派
0.50024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限制
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如下调整:
P =(P0﹣V)/(1+n)=(6.8180643 –0.500240/10)/(1+0)=
6.7680403 元/股
其中:V 为每股派息额,n 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比率,P 为
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14 日实施完成了 2016 年度权益分派方
案,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我们同
意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事项,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
规定。监事会同意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山西锋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相关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
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
议;
2、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
议;
3、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独立
董事意见;
4、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