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17-042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8 日以书面方式向各监事发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
知。本次会议于 2017 年 8 月 28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到 3 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彭映香女士主持,经与会监事审核,会议以记
名投票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核通过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半年度报告》、《福建元力活性
炭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
公司 2017 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核通过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财会〔2017〕15 号《企业
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相
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三、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核通过
《关于核销坏账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核销坏账事项依据充分,决策程
序规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
披露质量的通知》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
会同意公司本次对坏账进行核销。
特此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