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
解相关情况后,对《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核销坏账的议
案》以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财会〔2017〕15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
补助》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
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二、关于《关于核销坏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核销坏账事项依据充分,决策程序规范,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和公
司相关制度的规定,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坏账
进行核销。
三、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独立意见
1、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情况已在《2017 年半年度报告》
详细披露。
2、公司不存在没有披露的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资金占用情况,也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公司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4、公司已制定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关联方资金往
来管理制度》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防止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上
市公司资产,防范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维护了中小
股东利益。
独立董事:梁丽萍 范荣玉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