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
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就会议中所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以及
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的要求,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
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认可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
二、关于继续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运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增加公司收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要求。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继续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200 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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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 2016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了公司与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 6.00 亿元人
民币,本次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具体担保情况如下:
1、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常州强力先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司(以下简称“强力
先端”)向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实际担保金额为 200 万元人民币,担保
期限 2 年
2、强力先端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州春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银行授信提供
连带责任担保,实际担保金额为 204 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 2 年。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与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 404 万元人民币,
公司与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 59,596 万元人民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我们认为:公司对其具有绝对的控制权,上述对外担保的风险在公司可控范
围内,公司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发生违
规对外担保的情况,担保事项已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
应程序。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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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丽花(签字) 狄小华(签字)
杨 立(签字) 程贵孙(签字)
2017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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