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 2017 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作为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事项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对公司累计和 2017 年半年度当期对外担保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
解和查验,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未发生各种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
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违规对外担保情况;报告期内的各项
担保均已按照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了法律程序。
2、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 0 万元,占公司 2017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0%。
3、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况。
4、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
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5、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未占用公司的资金。
二、关于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利润分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中小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独
立的判断,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2017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业绩,并结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提出
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既回报广大投资者又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所需。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17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
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作为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查阅相关资料,我们对公司《关
于公司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以
下独立意见:
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偿还银行
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通过本次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有利于满足公司未来营运资金
需求,增强公司资金管理能力,优化公司负债结构,同意公司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
独立董事:
2017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