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
事局第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阅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对政府补助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下发的[2017]15 号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规定执行,符合会
计准则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经第七届董事局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议
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二、关于转让子公司部分应收账款的议案
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局第十二次会议的《关于转让子公司部分应收账款的
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认为:本事项有利于公司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增强
公司资产流动性,降低资产负债率,盘活现有资产,改善现金流状况,从而为公
司业务的发展提供资金层面的支持。本议案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事项。
三、关于2017年半年度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通过对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的核查,我们认为:
(1) 公司严格遵守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有关规定,没有为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2) 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
行了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累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32,479.11 万元
(全部为本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或子公司之间提供的互保),公司的担保属
于公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合理,未发生损害
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4)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任克雷、刘来平、詹伟哉
2017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