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派斯: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来源:深交所 2017-08-28 13: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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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德和衡(京)律意见(2017)第 5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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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德和衡(京)律意见(2017)第 51 号

致: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接受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为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提供

专项法律服务。本所已于 2016 年 6 月 16 日出具了德和衡(京)律意见(2016)

第 147 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德和衡(京)

律意见(2016)第 146 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并与 2016 年 9 月 27 日出具了德和衡(京)律意见(2016)第 236 号《北京德和

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自 2016 年 9 月 27 日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期间内(以下简称“期间内”)发行人的部分情况发生了变化,以及《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披露的时点性信息的部分情况发生了变化。山东和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3 月 7 日出具了以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为

审计基准日的和信审字[2017]第 000110 号《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以下简称“三年《审计报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查询、搜

集、验证,并就有关事项与公司进行了讨论,在对发行人的有关事实及发行人提

供的有关文件进一步查验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就《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以来涉及的有关重大

事项做出的补充。

除非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术语、名称、简称的含义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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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

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

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与批准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于2016年3月14日经发行人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授权和批准仍在有效期内。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查验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章程、发行人相关三会资料,并经本所律

师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期间内,发行人有效持续,仍旧符合本次发

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㈠ 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验,发行人现持有经营期为长期的《营业执照》,不存在《公司章程》

规定的需要解算、分立或终止的情形。三年《审计报告》的经营数据显示发行人

经营收益较好,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合法成立且有效存续,仍符合《首发办法》第

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㈡ 发行人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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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发行人工商档案,并复核查询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行人

系由英派斯有限经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持续经营已经超过 3

年。

本所认为,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在 3 年以上,仍符合《首发办法》第九条的

规定。

㈢ 发行人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根据山东和信青岛分所出具的和信验字(2015)第 020010 号《验资报告》、

山东和信出具的《验资复核报告》、三年《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

主要财产权属证书、资产购置发票、经营合同,及本所律师登录国家工商总局商

标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的网站进行查询,发行

人的注册资本已经足额缴纳,主要财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起人用作出资的

资产的财产权利转移手续已经办理完毕。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仍符合《首发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㈣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和符合国家政策

根据山东和信出具的三年《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仍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㈤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三会资料、山东和信出具的三年《审计报告》,及发行人

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营业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

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仍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㈥ 发行人股权清晰且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经本所律师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与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的股

权清晰,控股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本所认为,符合《首发

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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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属于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行为。依据

《公司法》、《证券法》、《首发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本所认为发行人仍旧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具

体如下。

㈠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根据发行人经审议通过的股东大会决议及其申报文件,发行人本次发行股

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发行人本

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

位和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款。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㈡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三会资料及《公司章程》和配套制度,并经本所律师

见证发行人股东大会等进驻发行人机构核查,发行人已依法设立了股东大会、董

事会和监事会,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制定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具备

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之规定。

2.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根据三年《审计报告》、和信专字(2017)第000127号《青岛英派斯健康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2016年度非经常性损益专项审核报告》,发行人2016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依据)为

85,189,627.97元,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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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之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经查验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说明与承诺,发行人财务报表已经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2014年12

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4年度、2015年度、

2016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行人提交的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

记载。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4.发行人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经查验发行人首次发行申报文件、三年《审计报告》、《公司章程》和发行人

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的股本为9,000

万元。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之规定。

5.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根据发行人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包括公司公开发行的新股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本次拟公开

发行(包括新股发行数量和老股转让数量)不超过3,000万股。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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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规定及《上市规则》的规定。

6.《证券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已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中信证券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

人,并与中信证券签署了《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股)并上市之承销及保荐协议》和《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

为现有股东)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承销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股)之承销协议》,符合《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九条第

一款的规定。

㈢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办法》规定的条件

1.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具备《首发办法》规定的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具体参见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不适用)至第十三条的

规定。

2.发行人的规范运行

⑴ 经查验发行人有关规范运作的相关制度,发行人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

行职责。

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⑵ 经查验,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参加了中信证券、山

东和信和本所一同组织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培训,并已经通过中国证

监会青岛监管局组织的辅导验收。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

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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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具有下列情形:

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⑷ 经查验发行人有关内部控制活动的相关制度,其涵盖了业务运营、安全

生产、财务管理等各个方面。经查验山东和信出具的和信专字(2017)第000129

号《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和信专

字(2017)第000129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

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⑸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查验发行人三

会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及互联网检索等,发行人不存在

以下情形:

①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

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

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③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

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

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④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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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⑥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⑹ 经查验发行人正在执行的《公司章程》与《公司章程(草案)》及对外担

保的单项制度,确认发行人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

经查验发行人三年《审计报告》并经核查,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发行人不存

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⑺ 经查验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关于防范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山东和信为发行人出具了

三年《审计报告》、和信专字(2017)第000129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根据发

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基于本所

律师非专业财务持证人员的理解与判断,确认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截

至2016年12月31日止,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3.发行人的财务与会计

⑴ 根据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与保证,基于本所律师非财务专业

持证人员的理解与判断,本所认为,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

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综上,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⑵ 根据山东和信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和信专字(2017)第000129号《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经核查认为,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

综上,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⑶ 根据三年《审计报告》、和信专字(2017)第000129号《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及发行人说明与承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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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山东和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三年《审计报告》。

综上,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⑷ 经查验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

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

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未随意变更,经查三年《审计报告》

山东和信未提出与发行人说明相悖的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⑸ 根据三年《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

人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

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⑹ 经查验三年《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说明与承诺,本所认为,发行人符

合《首发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具体为:

① 据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2016年度、2015年度、2014年度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依据)分别为

85,189,627.97、76,177,358.28元、74,269,384.70元,发行人最近三个

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符合《首发办法》

第二十六条所述条件之(一)的规定。

② 据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度经营活动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分 别 为 102,414,667.32 元 、 128,431,943.81 元 、

91,274,798.77,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发行人2014年度、2015年度

和2016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690,452,882.78元、730,908,842.41元、

778,654,214.35,累计超过3亿元,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六条所述条

件之(二)的规定。

③ 据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前股本总额为9,000万元,发

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六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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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条件之(三)的规定。

④ 据三年《审计报告》,截至2016年12月31日,发行人无形资产(扣除土地

使用权)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六条所

述条件之(四)的规定。

⑤ 据三年《审计报告》,截至2016年12月31日,发行人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

补亏损,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六条所述条件之(五)的规定。

⑺ 经查验山东和信出具的三年《审计报告》、和信专字(2017)第000128

号《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2016年度主要税种及有关税收

优惠专项审核报告》(以下简称“三年税收专项审核报告”)、以及发行人取得的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行人及子公司主要营业地税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文

件,据此,发行人依法纳税;基于本所律师非财务专业持证人士的理解与判断,

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

七条的规定。

⑻ 经查验山东和信出具的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资料,发行人部分重大合同(具体参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以及本所律师查验的发行

人涉诉事项(具体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综

上,本所认为,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

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⑼ 经发行人出具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

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②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③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经查验山东和信出具的三年《审计报告》,其中并未提出与上述发行人说明

与承诺的有关不存在情形相悖之事项。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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⑽ 经查验山东和信出具的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资料,发行人部分重大合同、发行人公

开披露的信息、发行人有关专利、商标及业务资质证件,并经本所律师上网查询

相关登记网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持续盈利能力

的情形:

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

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

收益;

⑤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

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⑥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符合《首发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㈣ 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条件

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发行人仍符合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份总数为9,000万股,注册资

本及实收资本均为9,000万元,本次发行完毕,发行人的股份总数不低于5,000

万元,符合《上市规则》5.1.1第(二)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根据决议通过事项:本次

公开发行的股票包括公司公开发行的新股(以下简称"新股发行")和公司股东公

开发售的股份(以下简称"老股转让")。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占发行后公

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本次拟公开发行(包括新股发行数量和老股转让数

量)不超过3,000万股。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5.1.1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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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之规定。

3.经查验山东和信出具的三年《审计报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

记载,符合《上市规则》5.1.1第(四)项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除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的核准和交易所对

发行人股票上市的同意外,发行人仍具备《证券法》、《公司法》、《首发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已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设立情况。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查验,期间内,发行人未出现任何导致其丧失或者可能丧失业务、

资产、财务、人员或机构独立性的情形,发行人的独立性未发生变化。

六、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㈠ 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与股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期间内,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变化如下:

1. 青岛邦源的情况变化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经核查登陆中国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官网

查询,青岛邦源备案情况如下:

基金名称 青岛邦源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基金编号 SR5941

成立时间: 2010-09-17

备案时间 2017-02-06

基金备案阶段 暂行办法实施前成立的基金

基金类型 创业投资基金

币种 人民币现钞

基金管理人名称 青岛旭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类型 受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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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投资领域 对具有良好发展模式的优质企业进行直接的股权投资

运作状态 正在运作

基金信息最后更新时间 2017-02-03

注:经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具有基金管理人资格),青岛邦源进行了基金

备案。

2. 湖南文旅的情况变化

经核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相关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湖南文旅登记基本情况如下:

事项 内容

名称 湖南文化旅游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430100565948464D

注册出资 219230万元

住所/主要经营场所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16号泊富国际广场写字

楼33025房

执行事务合伙人 湖南达晨文化旅游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0年12月21日

合伙期限/经营期限 至2025年12月20日

经营范围 以自有资产进行股权投资,投资咨询服务(不得从事吸收存

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

信用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1 湖南达晨文化旅游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 2,230

2 长沙先导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23,500

3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59,000

4 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 5,500

5 湖南盛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4,000

6 湖南出版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3,500

7 湖南省旅游局信息中心 3,000

8 湖南广播电视台 15,000

9 湖南省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中心 10,000

10 湖南省博物馆 1,000

11 湖南高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9,500

12 湖南省煤业集团有限公 3,000

合计 219,230

3.景林景途的情况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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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景林景途提供的工商档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景林景

途的合伙出资结构变更为:

序号 合伙人名称/姓名 出资额(元)

普通合伙人

1 景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1,349,400.31

2 上海景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349,400.31

有限合伙人

1 孙玉芹 6,024,108.44

2 许琦 6,024,108.44

3 上海创诺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30,120,542.21

4 姜贵东 6,024,108.44

5 金莎 6,626,519.29

6 林兆敏 6,024,108.44

7 吴京津 6,024,108.44

8 王东榕 6,024,108.44

9 秦美芳 6,036,897.88

10 王雅斌 9,599,976.75

11 陆禹平 6,024,108.44

12 施显珠 6,024,108.44

13 於江 6,024,108.44

14 上海金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024,108.44

15 黄晓娟 6,024,108.44

16 张静 6,024,108.44

17 北京市刘鸿儒金融教育基金会 6,024,108.44

18 杨德臣 6,024,108.44

19 洪成栋 6,024,108.44

20 倪建祥 8,433,751.83

21 宁波双熙隆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18,072,325.32

22 永春金联兴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6,719,78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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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朱世伟 6,024,108.44

24 曾辉 6,024,108.44

25 蒋其桂 6,626,519.29

26 新疆浦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6,024,108.44

27 沈应琴 45,783,224.41

28 李振华 6,024,108.44

29 杨亚萍 6,024,108.44

30 沈王明 6,024,108.44

31 何灵远 6,024,108.44

合计 273,248,730.96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股东上述变化,仍符合股东具备《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资格。

㈡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本所已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情

况,期间内未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本所已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

变的历史沿革。

经本所律师查验,期间内,发行人的股本情况(包括股本结构及发行人各股

东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或被司法冻结等情形)未发生变化。有关发行人及股东股

权纠纷涉诉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部分。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营范围变化

经查验,本所已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及子

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的情况,以下是期间内

变化与新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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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发证机关

公司名称 核准的经营范围

生产、销售钢管制品、钢塑制品及配件、健身器材 青岛市工商行

及配件、气膜场馆设施及配件、钢结构场馆设施及 政管理局

配件、笼式体育运动场地设施及配件、拆装式游泳

池设施及配件、水上体育器材及配件、办公家具及

配件、食品设备及配件、太阳能产品及配件、电子

设备及附件、体质监测设备、医疗器械、康复训练

1 发行人

器材及设备、运动地板地胶、文化体育用品(各类

球、球拍、服装鞋帽等)、儿童滑梯、游乐设施;

体育场地设施施工及场地改造;体育健身器材的维

修、安装及售后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

内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体育健身器材的维修安装及售后服务,体育场地设 青岛市崂山区

施施工及场地改造,市场信息咨询服务,销售:钢 工商行政管理

管制品、钢塑制品及配件、健身器材及配件、体育 局

设施及配件、体质监测设备、医疗器械(依据食品

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康复

训练器材及设备、水上体育器材及配件、太阳能产

2 英派斯健发

品及配件、游乐设施、电子设备及配件、办公用品、

办公自动化设备、文体用品、服装鞋帽、针纺织品、

日用百货、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

橡胶制品、机械设备、建筑装饰材料、钢材、木材。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销售:健身器材及配件、体育设施及配件、游泳池 青岛市崂山区

设施及配件、水上体育器材及配件、按摩器材及配 工商行政管理

件、办公家具及配件、办公自动化设备及配件、太 局

青岛英派斯体

阳能产品及配件、电子设备及附件、运动地板地胶、

育器材销售有

3 文化体育用品、游乐设施,体育场地设施施工及场

限公司

地改造,体育健身器材的维修、安装及售后服务,

(新设公司)

企业管理服务,企业信息咨询,市场调研,市场信

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经营范围的变更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不存在影响公司经营的情形。

发行人的经营业务在最近三年未发生过重大变化。

另外,除本法律意见书“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披露的注销发行人子公

司的分公司外,期间内没有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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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营业务

根据三年《审计报告》,2016年度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为775,717,802.79

元,占营业收入比例约为99.62%,本所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仍旧突出。

(三)持续经营

根据三年《审计报告》和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

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期间内主要资质、财产证书、重大合同、三会文件等,本所认

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㈠ 发行人的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关联方说明函等资料,发行人

关联方涉及变化如下:

1.关联自然人

发行人董事长丁利荣先生新任成都英派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董事。

发行人独立董事梁仕念先生不再担任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博润

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发行人监事洒晓东任江苏俊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发行人董事韦钢任江苏多肯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

发行人董事陈晓东任北京易酒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董事

2.关联法人

(1)增加关联方:

序号 关联方 与本公司的主要关联关系

1 成都英派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英派斯健管控股 51%

2 重庆市渝中区英派斯健身有限公司 英派斯健管控股 65%

3 北京龙足汇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山东三行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持股 51%

4 山东泰山体育科技有限公司 由深圳泰山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100%

5 飞乐克斯(山东)体育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平丽洁配偶卞青峰担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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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经核查,发行人子公司英派斯健发设立独资子公司:

名称 青岛英派斯体育器材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

91370212MA3CTAP83M

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丁利荣

注册资本 100 万元人民币

住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18 号 3 号楼 605 室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销售:健身器材及配件、体育设施及配件、游泳池设施及配件、水上体育

器材及配件、按摩器材及配件、办公家具及配件、办公自动化设备及配件、

太阳能产品及配件、电子设备及附件、运动地板地胶、文化体育用品、游

经营范围

乐设施,体育场地设施施工及场地改造,体育健身器材的维修、安装及售

后服务,企业管理服务,企业信息咨询,市场调研,市场信息咨询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6 年 12 月 19 日

核准日期 2016 年 12 月 19 日

经营期限 2016 年 12 月 19 日

(2)减少关联方:

发行人子公司英派斯健发下属分公司中沈阳分公司注销。

(3)披露信息的变化情况

发行人子公司武汉英派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地址为武昌区徐家棚街三

角路村福星惠誉水岸国际7幢19层1号。

发行人同一控制下关联方英派斯健管经营范围变更为运动服装及相关产品;

组织体操及健身、健美文化体育活动、游泳馆、公共浴室(限分支机构经营);

健康管理与咨询,健身俱乐部管理经营及相关业务咨询服务;设计、制作、发布、

代理国内广告。运动服装及相关产品;组织体操及健身、健美文化体育活动、游

泳馆、公共浴室(限分支机构经营);健康管理与咨询,健身俱乐部管理经营及

相关业务咨询服务;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㈡ 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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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业务合同、订单、内部决策文件等资料,

结合《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披露的2016年1-6月交易基础上,发行人与关联方

2016年度的重大关联交易如下。

1. 经常性关联交易

⑴ 采购商品

2016年,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材料和商品的金额及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如

下:

单位:万元

2016年

关联方 项目

金额 占营业成本比例

山东泰山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采购材料 4.83 0.01%

山东泰山体育工程有限公司 采购材料 74.80 0.16%

英派斯健管 健身卡 67.85 0.15%

合计 147.48 0.32%

⑵ 销售商品

2016年,发行人向关联方销售商品的金额及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2016年

关联方 项目

金额 占营业收入比例

英派斯健管 销售商品 181.81 0.23%

江苏英派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3.97 0.01%

江苏悦定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80.78 0.10%

宝路华泰(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

销售商品 84.99 0.11%

深圳泰山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266.63 0.34%

成都英派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64.60 0.08%

重庆市渝中区英派斯健身有限公

销售商品 4.72 0.01%

北京龙足汇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3.06 0.00%

山东泰山体育科技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3.89 0.00%

济南英派斯健身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23.78 0.03%

合计 718.25 0.92%

上表注:公司前董事王卫国曾持股江苏悦定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90%,并于 2015 年 3 月

对外转让,青岛英派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曾持有日照英派斯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 100%股权,

并于 2015 年 3 月对外转让,相关公司数据统计至 2016 年 3 月。

公司监事洒晓东的弟弟洒瑜东曾担任宝路华泰(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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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并于 2016 年 6 月辞去相关职务。

⑶ 出租房屋

日照英派斯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与英派斯商贸于2015年12月1日签署《房屋

租赁协议》,由日照英派斯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租赁英派斯商贸位于山东省日照

市国际大厦001号楼的部分房屋用于俱乐部经营,租赁期自2015年12月1日至2024

年12月31日,租赁面积2,200平方米。2016年1-3月收取租赁14万元。租赁价格参

考周边房产租赁的市场价格,经协商确定。2015年3月,日照英派斯健身俱乐部

有限公司已经对外转让不再为英派斯健管子公司,关联交易计算至对外转让后12

个月。

⑷ 支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发行人(含发行人前身)的关键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16年支付给关键管理人员的薪酬总额为392.24万元。

2. 偶发性关联交易

⑴采购

2016年,公司存在向部分关联方采购少量健身器材作为研发和销售使用的情

况,发行人向飞乐克斯(山东)体育有限责任公司采购金额2.91万元,向深圳泰

山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金额20.90万元,采购金额及占营业成本比重较小。

⑵关联资金往来

2016年,部分关联方因资金需求存在于公司的资金往来,具体如下:

单位:元

关联方 期初金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金额

英派斯集团 -150,000.00 150,000.00 —— ——

2016年小计 -150,000.00 150,000.00 —— ——

注:鉴于2016年7-12未变化,与《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半年报数据一致。

⑶关联担保情况

单位:元

担保方 被担保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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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期末担保

担保起始 担保到期

担保金额 是否已经

日 日

履行完毕

丁利荣 发行人 10,000,000.00 2015-7-29 2016-7-29 是

丁利荣、袁小平 发行人 140,000,000.00 2015-8-31 2016-8-25 是

丁利荣、袁小平 发行人 1,000,000,000.00 2016-7-14 2018-7-13 否

发行人 2016-10- 2019-10-1

丁利荣、袁小平 90,000,000.00 否

13 3

发行人 2016-10-1 2017-10-1

丁利荣、袁小平 10,000,000.00 否

8 8

3. 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单位:元

项目及单位名称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应收账款

英派斯健管 2,074,547.00

日照英派斯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

江苏英派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581.20

山东泰山体育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悦定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宝路华泰(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516,639.90

680,749.80

济南英派斯健身有限公司

31,589.90

深圳泰山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55,843.00

成都英派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55,242.00

重庆市渝中区英派斯健身有限公司

3,138.46

山东泰山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预付款项

济南瑞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其他应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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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英派斯(集团)有限公司

有瑞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马杰

海南江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预收款项

山东泰山体育工程有限公司 29,794.87

江苏悦定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宝路华泰(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其他应付款

青岛英派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英派斯(集团)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上述关联交易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2017

年第一次会议对2016年的关联交易进行了统一确认,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新增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是必要、公允

的。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经本所律师查验相关权属凭证,登陆有关网站进行验证,本所律师确认如下

发行人的主要资产变化事实。

㈠ 发行人的知识产权

1.专利

(1)已被授予的专利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知识

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发行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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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的专利权变化如下:

专利号(境内专利

序 专利 授权后申请号前 取得

专利名称 专利期限

号 类型 均 标 记 为 ZL 即 专 方式

利号,本表省略)

一种笼式防护网及

发明 原始

1 其所应用的笼式运 201310036505.9 2013.1.30-2033.1.29

专利 取得

动设施

一种健身设备调节 实用 2015.12.23-2025.12.2 原始

2 201521087190.1

装置 新型 2 取得

实用 原始

3 一种组合训练器 201620152194.1 2016.2.29-2026.2.28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4 一种组合训练器 201620152260.5 2016.2.29-2026.2.28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5 一种组合训练器 201620152105.3 2016.2.29-2026.2.28

新型 取得

一种肌肉链的训练 实用 原始

6 201620152408.5 2016.2.29-2026.2.28

器材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7 安全开关定位机构 201620073152.9 2016.1.26-2026.1.25

新型 取得

一种用于棋牌桌取 实用 原始

8 201620091452.X 2016.1.29-2026.1.28

放旗子的装置 新型 取得

一种带有转动旗子 实用 原始

9 201620091453.4 2016.1.29-2026.1.28

的围棋棋盘 新型 取得

一种带有旗子的轨 实用 原始

10 201620091454.9 2016.1.29-2026.1.28

道式磁吸棋盘 新型 取得

一种蹲举机及其插 实用 原始

11 201620152126.5 2016.2.29-2026.2.28

销装置 新型 取得

一种蹲举机及其限 实用 原始

12 201620152250.1 2016.2.29-2026.2.28

位关节机构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13 一种跑步机 201620467338.2 2016.5.20-2026.5.19

新型 取得

一种用于健身器材

实用 原始

14 的可视设备支架及 201620471876.9 2016.5.20-2026.5.19

新型 取得

一种跑步机

跑步机及其复位式 实用 原始

15 201620507871.7 2016.5.30-2026.5.29

拨动开关 新型 取得

健身器械(台湾地 原始

16 发明 I556852 2016.11.11-2035.2.9

区) 取得

注:《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实用新型“一种笼式防护网及其所应用的笼式运动设施,专利

号201320053040.3,权利期限2013.1.30-2023.1.29,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根据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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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29491号)该实用新型被宣告专

利权全部无效,决定日为2016年6月24日。2016年7月27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民事裁定书》,裁定原告发行人对被告山东奥森体育产业有限公司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因专利无效宣告而裁定驳回原告发行人的基于该无效专利要求的起诉。据此,经核查,发行

人于2016年8月17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11

月21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16)鲁民终2265号,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经公司说明并经核查,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29491号),发行人于2016

年8月29日,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行政诉讼,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案件正在进展中。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2016年12月31日发行人新增主动放弃专利

权情况如下:

专利号(境内专利授权后申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请 号 前 均 标 记 为 ZL 即 专利 放弃专利权原因

号,本表省略)

电动跑步机的自 产品升级,已停止使

1 实用新型 200920239885.5

动润滑装置 用该专利技术

市场类似产品很多,

2 健身器材立柱 实用新型 200920281771.7

已失去保护意义

健身机的拉伸次 已无产品使用该专利

3 实用新型 201020513432.X

数传感器 技术

健身器材的配重 产品中已不再使用该

4 实用新型 201020532487.5

铁导柱 专利技术

健身机的可分离 产品中已不再使用该

5 实用新型 201020532497.9

式钢索接头 专利技术

带有媒体播放器 市场类似产品很多,

6 实用新型 201020571426.X

的电动跑步机 已失去保护意义

健身机的座垫插 已无产品使用该专利

7 实用新型 201020631249.X

销调节机构 技术

健身机的配重铁 已无产品使用该专利

8 实用新型 201020631306.4

微调机构 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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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跑步机的中 使用该专利技术的产

9 实用新型 201020631284.1

文字符显示电路 品已淘汰

健身机的座垫调 已无产品使用该专利

10 实用新型 201020631241.3

节机构 技术

带视频播放的电 市场类似产品很多,

11 实用新型 201020607168.6

动跑步机 已失去保护意义

健身机的转轴锁 已无产品使用该专利

12 实用新型 201020607179.4

紧机构 技术

健身机的自动定 已无产品使用该专利

13 实用新型 201020607191.5

位锁紧机构 技术

已无产品使用该专利

14 可调式仰卧板 实用新型 201020607194.9

技术

综合健身机的护 已无产品使用该专利

15 实用新型 201020664946.5

罩组件 技术

市场类似产品很多,

16 立式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020664961.X

已失去保护意义

市场类似产品很多,

17 助力单杠 实用新型 201020664965.8

已失去保护意义

市场类似产品很多,

18 助力单杠 实用新型 201020664963.9

已失去保护意义

市场类似产品很多,

19 滑辊健身器 实用新型 201020664980.2

已失去保护意义

市场类似产品很多,

20 滑辊健身器 实用新型 201020664978.5

已失去保护意义

市场类似产品很多,

21 秋千健身器 实用新型 201120268499.6

已失去保护意义

市场类似产品很多,

22 柔韧训练器 实用新型 201120267345.5

已失去保护意义

市场类似产品很多,

23 仰卧起坐平台 实用新型 201120268497.7

已失去保护意义

发明专利代替。同一

一种笼式防护网

项技术已申请发明专

24 及其所应用的笼 实用新型 201320053020.6

利,专利号:

式运动设施

201310036505.9

产品已更新换代,失

25 卧式磁控车 外观设计 201030680991.5

去维护意义

产品已更新换代,失

26 电动跑步机 外观设计 201130506456.2

去维护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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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代替。

同一项技术已申请发

27 一种跨步机 实用新型 201420737905.2

明专利。发明专利专

利号:20410713895.3

经核查,本所认为,除上述披露情形外,发行人拥有的主要专利权(含其变

化)已经取得完备的权利证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担保或其他

权利受限制的情况。

(2)正在申请的专利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申请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6年12月31日,

发行人新增正在申请的主要专利变化如下:

序号 专利类型 专利名称 申请号 专利申请日

1 发明 一种椭圆健步机 201610625773.8 2016.8.1

2 发明 一种自重跑步机及其轮组 201611085903.X 2016.11.30

3 发明 围网抗冲击性能试验设备 201611139121.X 2016.12.12

4 发明 一种哑铃 201611236562.1 2016.12.28

5 发明 划船器 201611250200.8 2016.12.29

6 实用新型 一种椭圆健步机 201620833160.9 2016.8.1

7 实用新型 一种自重跑步机及其弧形底架 201621304384.7 2016.11.30

8 实用新型 一种自重跑步机及其轮组 201621304413.X 2016.11.30

9 实用新型 围网抗冲击性能试验设备 201621360403.8 2016.12.12

10 实用新型 一种哑铃 201621459728.1 2016.12.28

11 实用新型 划船器 201621473923.X 2016.12.29

一种导轨装置及具有该导轨装

12 实用新型 201620762701.3 2016.7.19

置的健身器械

13 实用新型 中驱椭圆机 201620793079.2 2016.7.26

2. 商标

(1)根据发行人说明,经查验发行人持有的《商标注册证》,并经本所律师查

询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网站(http://sbj.saic.gov.cn/),截至2016年12月31

日,发行人新增的主要注册商标如下:

国际

商标所有

序号 商标图样 注册证号 有效期至 分类 取得方式

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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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行人 18064748 2026-11-20 28 申请取得

2 发行人 18365863 2026-12-27 28 申请取得

3 发行人 18365961 2026-12-27 28 申请取得

经核查,英派斯有限因股份制改制更名股份公司相应变更商标持有人名称为

股份公司涉及的商标,发行人已经取得《注册商标变更证明》。

(2)经查验发行人提供的商标申请文件,发行人截至2016年12月31日,新增

境内商标正在申请注册中,具体如下:

序号 商标 申请号 类别 申请日期 申请人

1 21388568 1 2016-9-22 发行人

2 21393621 2 2016-9-23 发行人

3 21393962 3 2016-9-23 发行人

4 21394012 4 2016-9-23 发行人

5 21393876 5 2016-9-23 发行人

6 21394113 6 2016-9-23 发行人

7 21394122 7 2016-9-23 发行人

8 21394498 8 2016-9-23 发行人

9 21394539 9 2016-9-23 发行人

10 21394456 10 2016-9-23 发行人

11 21394864 11 2016-9-23 发行人

12 21394710 12 2016-9-23 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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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21394899 13 2016-9-23 发行人

14 21395119 14 2016-9-23 发行人

15 21395609 15 2016-9-23 发行人

16 21395961 16 2016-9-23 发行人

17 21397717 17 2016-9-23 发行人

18 21398035 18 2016-9-23 发行人

19 21398063 19 2016-9-23 发行人

20 21398149 20 2016-9-23 发行人

21 21398239 21 2016-9-23 发行人

22 21398386 22 2016-9-23 发行人

23 21402816 23 2016-9-23 发行人

24 21398490 24 2016-9-23 发行人

25 21398521 25 2016-9-23 发行人

26 21398727 26 2016-9-23 发行人

27 21398761 27 2016-9-23 发行人

28 21400626 28 2016-9-23 发行人

29 21500910 29 2016-9-23 发行人

30 21400928 30 2016-9-23 发行人

31 21401009 31 2016-9-23 发行人

32 21401071 32 2016-9-23 发行人

33 21401180 33 2016-9-23 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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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21401278 34 2016-9-23 发行人

35 21401390 35 2016-9-23 发行人

36 21401477 36 2016-9-23 发行人

37 21401602 37 2016-9-23 发行人

38 21401689 38 2016-9-23 发行人

39 21401818 39 2016-9-23 发行人

40 21401859 40 2016-9-23 发行人

41 21401915 42 2016-9-23 发行人

42 21402047 43 2016-9-23 发行人

43 21402149 44 2016-9-23 发行人

44 21402389 45 2016-9-23 发行人

(3) 境外商标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截至2016年12月31日,新增境外商

标变化如下:

发行人拟在越南注册 第28类17个商品项的商标,2016年11月

提交了申请,截至2016年12月31日,还未收到受理通知书。

发行人收回注册国委内瑞拉28类图形商标—— 的申请。

另外,本所律师通过从中国商标网(http://sbj.saic.gov.cn/)链接世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 WIPO ) 官 方 网 站 的 马 德 里 - 国 际 商 标 体 系

(http://www.wipo.int/madrid/zh/),在2017年3月28日的发行人马德里商标体

系国际注册状态如下:

分类 国家/地区 标志 注册号 注册日-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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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更新

俄罗斯联邦、伊朗、西班牙、土耳其、

28 1158189 20.03.2013-

美国、澳大利亚、英国、乌克兰、德国、

新加坡、法国、韩国、奥地利、瑞典、 20.03.2023

希腊、白俄罗斯、越南、以色列、意大

利、比荷卢经济联盟、斯洛伐克、波兰、

埃及、丹麦、摩洛哥、阿曼、斯洛文尼

亚、罗马尼亚、瑞士、巴林、克罗地亚、

哈萨克斯坦、阿尔及利亚、立陶宛、爱

沙尼亚、摩纳哥、挪威、博茨瓦纳、保

加利亚、葡萄牙、摩尔多瓦共和国、塞

浦路斯、芬兰、苏丹、匈牙利、爱尔兰、

拉脱维亚、哥伦比亚

28 俄罗斯联邦、伊朗、西班牙、土耳其、 1158190 20.03.2013-

美国、英国、德国、新加坡、法国、奥 20.03.2023

地利、希腊、白俄罗斯、以色列、意大

利、比荷卢经济联盟、斯洛伐克、埃及、

丹麦、摩洛哥、阿曼、斯洛文尼亚、瑞

士、巴林、克罗地亚、阿尔及利亚、立

陶宛、爱沙尼亚、摩纳哥、挪威(部分

驳回)、博茨瓦纳、保加利亚、摩尔多瓦

共和国、塞浦路斯、芬兰、格鲁吉亚、

苏丹、匈牙利、爱尔兰、拉脱维亚、古

注:1)发行人上述马德里商标尚未更名股份公司,尚未取得当地国或地区商标局颁发的商

标证书。

2)商标号1158189:注册国/地区捷克共和国、日本、格鲁吉亚涉及程序事项认定中;注册

国/地区伊朗、希腊、埃及、阿曼、巴林、博茨瓦纳、苏丹属于到期时国际局未收到驳回决

定通知情形。

3)商标号1158190:注册国/地区格鲁吉亚涉及中间状态程序;注册国/地区伊朗、希腊、埃

及、阿曼、巴林、博茨瓦纳、苏丹属于到期时国际局未收到驳回决定通知情形。

4. 域名

经查验发行人的域名证书,期间内发行人域名变化如下:

序号 权利主体 域名 域名级别 期限

1 发行人 ahimpulse.cn 中国国家顶级域名证书 至2017年12月7日

㈡ 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购买设备的合同、发票,并经本所律师现场查验,截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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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31日,发行人新增的资产原值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如下:

序号 名称 设备所有权人 数量 资产原值(元)

1 两端同时加工数控车床 发行人 1

783,655.36

2 焊接烟尘净化系统 发行人 1

743,589.76

经查验,本所认为,发行人为上述机器设备的所有人,上述机器设备的产权

不存在纠纷,亦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况。

㈢租入租出

经核查公司提供的租赁合同、部分产权证、备案、支付票据,并经发行人说

明,至2017年1月31日,发行人主要租赁合同及备案新增变化情况为:

2

编 用途 出租方 承租方 租赁期限 坐落 面积(m ) 备注

1 专卖店 兰州瑞德实 发行人 2016.7.29- 兰州市城关 229.9 备案

业集团有限 2017.7.28 区东岗东路

公司 一个月免租期 1681 号 瑞

德摩尔-城

市购物广场

太平洋商城

2 专卖店 内蒙古淇奥 发行人 2016.8.1- 呼和浩特市 86 无

商业管理有 2017.7.31 哲理木路文

限公司 苑大厦 B 座

一层

3 办公 天津市相寓 英派斯 2016.12.18- 天津市和平 67.94 备案

资产管理有 健发 2017.12.17 区西安道与

限公司 长沙道交口

东北侧诚基

经贸中心

3-2-3316

4 办公 付晋飞、赵 英派斯 2016.12.20- 山西省太原 107.38 备案

坚 健发北 2017.12.19 市西苑南路

京销售 44 号(南奥

分公司 林匹克花

园)5 幢 3

单元 6 层

060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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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仓储 青岛达裕运 发行人 2017.1.1-201 即墨赵家岭 2300 无

动器材有限 7.12.31 村 573 号甲

公司

6 普通干货 青岛达裕运 发行人 2017.1.1-201 即墨赵家岭 3230 无

仓 动器材有限 7.12.31 村 573 号甲

公司

7 普通干货 青岛得其利 发行人 2017.1.1-201 即墨天山二 2000 备案

仓 是日化用品 7.12.31 路 159 号

有限公司

8 办公 王洋 发行人 2016.9.1-201 裕华区建设 97 备案

7.8.31 南大街 168

号阳光水岸

9 办公 周建华 沈阳英 2017.1.22-20 哈市南岗区 100.14 备案

派斯健 18.1.21 中浩华尔街

康科技 小区 A(浦

有限公 发大厦)栋

司 12 楼 02 号

㈣发行人拥有房产的限制

经核查,发行人以其拥有的如下房产抵押融资,有关融资主合同详见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序 建筑面积 规划 使用权截止时 他项

权属 证号 房屋坐落

号 (平方米) 用途 间 权利

发行 青房地权字第 崂山区秦岭路 18 2044 年 8 月 30

1 289.77 办公 有

人 2015106096 号 号 3 号楼 602 日

发行 青房地权字第 崂山区秦岭路 18 2044 年 8 月 30

2 196.19 办公 有

人 2015106155 号 号 3 号楼 603 日

发行 青房地权字第 崂山区秦岭路 18 2044 年 8 月 30

3 74.05 办公 有

人 2015106445 号 号 3 号楼 604 日

发行 青房地权字第 崂山区秦岭路 18 2044 年 8 月 30

4 42.61 办公 有

人 2015105919 号 号 3 号楼 605 日

发行 青房地权字第 崂山区秦岭路 18 2044 年 8 月 30

5 81.42 办公 有

人 2015106434 号 号 3 号楼 606 日

发行 青房地权字第 崂山区秦岭路 18 2044 年 8 月 30

6 75.82 办公 有

人 2015105920 号 号 3 号楼 607 日

发行 青房地权字第 崂山区秦岭路 18 2044 年 8 月 30

7 112.85 办公 有

人 2015106450 号 号 3 号楼 6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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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 青房地权字第 崂山区秦岭路 18 2044 年 8 月 30

8 115.32 办公 有

人 2015105921 号 号 3 号楼 609 日

发行 青房地权字第 崂山区秦岭路 18 2044 年 8 月 30

9 112.81 办公 有

人 2015105918 号 号 3 号楼 610 日

发行 青房地权字第 崂山区秦岭路 18 2044 年 8 月 30

10 215.49 办公 有

人 2015106099 号 号 3 号楼 611 日

发行 青房地权字第 崂山区秦岭路 18 2044 年 8 月 30

11 215.02 办公 有

人 2015105917 号 号 3 号楼 612 日

发行 青房地权字第 崂山区秦岭路 18 2044 年 8 月 30

12 218.58 办公 有

人 2015106076 号 号 3 号楼 613 日

发行 青房地权字第 崂山区秦岭路 18 2044 年 8 月 30

13 65.36 办公 有

人 2015106447 号 号 3 号楼 614 日

发行 青房地权字第 崂山区秦岭路 18 2044 年 8 月 30

14 110.26 办公 有

人 2015106452 号 号 3 号楼 615 日

发行 青房地权字第 崂山区秦岭路 18 2044 年 8 月 30

15 152.39 办公 有

人 2015106414 号 号 3 号楼 616 日

发行 青房地权字第 崂山区秦岭路 18 2044 年 8 月 30

16 182.14 办公 有

人 2015106658 号 号 3 号楼 617 日

发行 青房地权字第 崂山区秦岭路 18 2044 年 8 月 30

17 257.88 办公 有

人 2015106448 号 号 3 号楼 618 日

发行 青房地权字第 崂山区秦岭路 18 2044 年 8 月 30

18 290.27 办公 有

人 2015106411 号 号 3 号楼 619 日

综上所述,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主要资产土

地使用权、不动产权、房产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对外投资股权等在上述披

露之外未发生其他变化,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主要资产目前不存在其他

设定他项权利或其他第三者权利的情况,亦未涉及产权纠纷或争议。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根据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重大合同资料等,经本所律师查验,

已经履行完毕、正在履行、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相关新增变化如下:

㈠银行借款

1.发行人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于2016

年10月13日签署《最高额融资合同》编号:QD29(融资)20160029),最高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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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度为人民币贰亿壹仟万元整,有效期自2016年10月13日至2019年10月13日止,

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

发行人与华夏银行于2016年12月14日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

QD2910120160705),贷款金额人民币叁仟万元整,贷款期限壹年,自2016年12

月14日至2017年12月14日。主合同担保为:保证人青岛英吉利钢管制品有限公司

与 华 夏 银 行 于 2016 年 10 月 13 日 签 署 《 最 高 额 保 证 合 同 》( 编 号 : QD29 高 保

20160075);抵押人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夏银行于2016年10月

13日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QD29高抵20160005);保证人丁利荣、袁小

平与华夏银行于2016年10月13日签署《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QD29个人

高保20160029)。

2. 发行人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以下简称“青岛银行”)于2016

年10月18日签署《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802622016高授字第00042

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授信期限为从2016年10月18日至

2017年10月18日止,担保方式为保证。

发行人与青岛银行于2016年10月18日签署《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802622016

借字第00087号),借款金额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借款期限为自2016年10月18日至

2017年10月18日止,担保方式为保证。主合同担保为:英吉利钢管与青岛银行2016

年10月18日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802622016高保字第00061号);

丁利荣与青岛银行于2016年10月18日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802622016高保字第00062号)。

㈡ 政府采购合同

1.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2016年8月23日向发行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吉林省体

育局与发行人签署《政府采购合同书》,签署日期2016年8月24日,合同编号

2016-1013_HT_2,合同标的健身路径,总金额5323392元。

2.2016年8月1日,青岛市政采招标管理有限公司向发行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青岛市体育局与发行人签署《青岛市政府采购市体育局2016市办实事健身设施采

购项目 第一包: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健身设施采购 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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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署日期2016年8月17日,合同编号QDYP201601,总金额12980670元,合

同标的健身器材及笼式项目产品。

3. 2016年9月14日,山东省绿山坡招标有限公司向发行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青岛市体育局与发行人签署《青岛市政府采购市体育局2016市社区健身器材及军

民共建健身器材采购项目 第一包:七区社区军民共建健身器材 销售合同》,签

署日期2016年10月24日,合同编号QDYP201602,总金额6913900元,合同标的健身

器材。

㈢发行人采购框架合同

序号 供方 标的 合同有效期

1 裕利年电子南通有限公司 电控类 2017.1.1-2017.12.31

2 南京三方顺物流有限公司 中宽带 2017.1.1-2017.12.31

3 青岛达裕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室外路径、笼式足球 2017.1.1-2017.12.31

4 青岛鑫盛宇机械有限公司 金属钣金 2017.1.1-2017.12.31

5 青岛恒利包装有限公司 塑料包装类 2017.1.1-2017.12.31

㈣发行人的大额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根据三年《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2016年12

月31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为12,481,076.78元;其他应付款为4,146,753.06元,

均系因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其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按欠款方披露其他应收款的前五名:

单位:元

单位名称 期末账面余额 款项性质

青岛英吉利钢管制品有限公司 24,001,927.47 往来款

小计 24,001,927.47 往来款

85,000.00 押金、保证金

560,698.90 押金、保证金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

2,212,746.40 押金、保证金

143,143.50 押金、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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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3,001,588.80 押金、保证金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2,442,615.00 押金、保证金

小计 2,442,615.00 押金、保证金

青岛英派斯商贸有限公司 850,000.00 往来款

小计 850,000.00 往来款

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464,000.00 押金、保证金

小计 464,000.00 押金、保证金

合计 30,760,131.27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其他应付款前五名:

单位:元

其他应付款项目 金额 款项性质

交给残联费用

残疾人保障金 1,312,983.75

备用金

华北—北京销售 271,770.54

备用金

北京营运中心 163,651.24

投标保证金

陕西瑞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120,000.00

备用金

华东—南京销售 116,244.82

合计 1,984,650.35

经核查,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系因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

合法有效,其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综上所述,根据发行人确认、相关政府部门证明、本所律师核查相关互联网

信息等,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利

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

况。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

大债权债务均合法、有效,不存在因合同违法、无效等情形引致的潜在法律风险。

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合同不存在纠纷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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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经本所律师查验,期间内,发行人未发生重大资产重组、

合并、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等行为,目前不存在拟进行

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本所律师查验,期间内,发行人未发生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改现行公司

章程的情形。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期间内发行人三会新增情况如下:

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 期限

2016年10月28日2016 2016年10月12日第一届 2016年12月9日第一届监 期间内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董事会2016年第六次会 事会2016年第六次会议

会 议

2017年3月7日第一届董 2017年3月7日第一届监

事会2017年第一次会议 事会2017年第一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查验,并履行见证行为等,期间内发行人专业委员会新增情况如

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期限

2016年12月6日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6年第四次 期间内

会议

2017年3月4日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7年第一次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结果、决议

均合法、合规、有效、真实。发行人三会规则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人员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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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 发行人目前执行的税种、税率及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三年《审计报告》和三年税收专项审核报告,期间内,发行人执行的税

率、税种未发生变化,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未发生变化。

㈡ 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三年《审计报告》、政府补助相关文件、证明文件,核对发行人接受补

助的入账凭证,2016年7-12月发行人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 依据文件 金额(元)

1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有限

公司智能电动跑步机生产线技

2013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

改项目2013年工业中小企业技 100,000.00

专项资金

术改造中央投资项目资金申请

报 告 的 批 复 》, 青 经 信 批 字

[2012]29号

2 青岛市知识产权局根据《青岛

市 专 利 专 项资 金 管 理 暂行 办

法》(青财教[2010]4号)、《促

青岛市专利专项资金资助 960.00

进青岛市专利工作发展的补充

政策》(青知管[2010]20号)的

规定的证明

3 即墨市商务局作出的根据《青

岛市商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

外贸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 于做好2014年度外贸企业投保

95,278.00

险支持 短期出口信用险扶持政策兑现

工 作 的 通 知 》( 青 商 财 字

[2014]11号)文件的证明

4 即墨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

12-2015年度新创工业

创新工业知名品牌及技术中

知名品牌暨技术中心企业的决 250,000.00

心奖励

定(即政发[2016]67

号)

5 即墨市商务局证明,按照《青

岛市商务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

2015年支持外贸调结构稳

山东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 增长有关政策的通知》(青商贸

300,000.00

际自主品牌扶持资金 字[2015]6号)要求,

2016年8月9日依法批准

拨付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201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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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山东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

国际自主品牌扶持资金,金额

人民币三十万元整。

6 关于奖励获得《山东省首届“省

山东省“省长杯”工业设计

长杯”工业设计大赛》奖项单 20,000.00

大赛铜奖

位及个人的通知

合计 766,238.00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等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

地方政府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㈠ 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环境保护和募投项目的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陆青岛市环保局、即墨市环保局网站查

询,经查验发行人、英吉利钢管环境检测报告等资料,本所认为,发行人的生产

经营活动和募投项目仍旧符合关于环境保护的相关法规规定,未因违反环境保护

方面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行政处罚。

㈡ 发行人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经查验,期间内发行人新增取得如下产品质量、技术的资质证书:

序 认证内容等 证书名称/编号 有效期/其他

1 自 我 环 境 声 明 符 合 中国环境标志(Ⅱ型)产 2016-12-23 至

GB/T2401-2001idtISO14021:1999 品认证证书 2019-12-22

《环境管理环境标志与声明自我环 CECD-EL(Ⅱ)-483-2016

境声明(Ⅱ型环境标志)》的要求

2 经监督审核确认贵单位获得的能源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 颁 发 日 :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继续有效。 书》证书号: 2016-8-23

LY14EN0024ROM

3 服务能力符合国家标准《商品售后服 《服务认证证书》证书号: 2016-7-8 至

务评价体系》GB/T27922-2011 CAS20160707ROM-5 2019-7-7

4 健身设备和器材的设计和生产;薄壁 SGS认证:ISO9001:2015 2017-3-4 至

焊接钢管的生产 2020-3-3

经查验,发行人2017年7-12月共取得15项室外产品NSCC认证。

根据即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英吉利钢管不存在违反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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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技术法规的重大行政处罚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产品仍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本所律师查验,期间内,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未发生

变更。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经本所律师查验,期间内,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更。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除“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已经披露的专利诉讼

之外,期间内发行人及股东作为被告的重大涉诉情况如下:

㈠根据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披露:2016年8月6日,发行人收到原告苏光朋

的起诉状,案由为原告苏光朋认为因自身知情权被非法剥夺为由起诉发行人,具

体如下:原告认为自身自2010年1月成为公司股东,持有公司3.83%股份,根据《公

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和财务报告等的知情权,该等知情权被非法剥夺。请求

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向原告提供自2010年1月-2016年8月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财

务账簿等义务,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核查,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在2017年2月24日出具《民事裁定书》(2016)

鲁0282民初9472号,准予原告苏光朋撤诉。现本案已经原告撤诉了结。

㈡根据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披露:2016年9月2日,发行人收到苏光朋代理

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函,其认为:1、苏光朋为公司股东,持

有公司3.83%股权及相关权益;2、台湾有瑞与海南江恒之间的股权转让侵犯了苏

光朋的股东权利及相关权益,相关董事会决议无效; 3、公司剥夺了苏光朋的知

情权。

经核查发行人于2016年10月收到即墨市人民法院关于苏光朋诉发行人、台湾

有瑞、海南江恒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通知,苏光朋在起诉书中向即墨市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被告1为台湾有瑞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2为海南江恒实业投资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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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告3为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令:

被告1与被告2于2011年12月2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应股权转让无效;

将股权恢复至被告股权转让前的状态;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本所律师访谈被告3代理律师,并经核查,因被告1为境外主体,即墨市人

民法院不具有涉外案件管辖权,本案由即墨市人民法院移送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

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8日向代理人邮寄开庭传票,案件定于2017

年3月7日开庭审理。原告苏光朋于2017年3月7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提交

变更后的诉状,诉讼请求为:一、原告拥有被告3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3.83%股权;二、被告1与被告2于2011年12月2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及相应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三、将股权变更至原告或原告指定的第三方公司名下

(经法庭当庭询问,原告苏光朋确定为变更至原告名下);四、三被告承担本案

诉讼费。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案已经开庭审理,尚未宣判。

综上所述,除上述披露的诉讼进展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

人无其他未决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有关重大事项和相关法律内

容与发行人、保荐人、其他专业机构进行了讨论,并已审阅了《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及摘要,特别对于其中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慎审阅。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引用《法律意见书》和

《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

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引用《法

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首发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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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行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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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签署页)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刘克江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房立棠______________

郭恩颖 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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