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派斯: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来源:深交所 2017-08-28 13: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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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德和衡(京)律意见(2017)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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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德和衡(京)律意见(2017)第 号

致: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接受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为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提供

专项法律服务。本所已于 2016 年 6 月 16 日出具了德和衡(京)律意见(2016)

第 147 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德和衡(京)

律意见(2016)第 146 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于 2016 年 9 月 27 日出具了德和衡(京)律意见(2016)第 236 号《北京德和衡

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17 年 3 月

28 日出具了德和衡(京)律意见(2017)第 51 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

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17 年 5 月 27 日出具了德

和衡(京)律意见(2017)第 126 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英派斯健

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

称 “《法律意见书(三)》” )。

贵会于 2016 年 3 月 1 日出具的《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申

请文件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收悉,作为发行人律师本所对反馈

意见所列问题认真进行了逐项落实,已与 2017 年 5 月 27 日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2017 年 6 月,贵会在此基础上又提出补充反馈意见,为此本所律师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补充反馈意见提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补充调查、查询、搜集、验证,并就有关事项与公司进行了讨论,在对发行人的

有关事实及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证明进一步查验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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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书。

除非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术语、名称、简称的含义与《法律

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中涉及个人隐私事项的公开披露应具备合法授权。

本所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证券法》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验证的

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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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

就之前事项的说明,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就上述馈赠、加赠、回售、入

股事宜是否全部处理完毕,除苏光朋是否存在其他纠纷或潜在纠纷核查并发表明

确意见。

答复:

经核查朱瑜明先生与张爱国女士签署了《股权确认书》、张爱国女士签署的

《变更决定》、公司留存的历次权益登记的《确认表》、《撤销对郭春明部分赠与

的通知》、《撤销对苏光朋部分赠与的通知》、历次权益受赠人出售的《转让协议

书》、对价支付凭证、“慈善部分”利益相关人苏光朋等 5 人签署的《权利义务终

结书》、历次股权变更时的《股权转让协议》和《增资协议》、支付凭证及各部门

出具的批准及登记文件、公司及原实际控制人朱瑜明先生出具的关于权益变动的

说明文件、台湾有瑞的相关说明性文件,并核查了诉讼案件的相关文件及判决;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分析了上述权益变动的影响。

综上,经核查,本所认为:《英派斯集团股份确认表》中所涉及的权益的遗

赠、加赠、回售、入股事宜已全部处理完毕,除苏光朋外不存在其他纠纷或潜在

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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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的签署页)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刘克江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房立棠______________

郭恩颖 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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