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派斯: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来源:深交所 2017-08-28 13: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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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德和衡(京)律意见(2016)第 23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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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德和衡(京)律意见(2016)第 236 号

致: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接受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为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提供

专项法律服务。本所已于 2016 年 6 月 16 日出具了德和衡(京)律意见(2016)

第 147 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德和衡(京)

律意见(2016)第 146 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自 2016 年 6 月 16 日出具《法律意见书》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

内(以下简称“期间内”)发行人的部分情况发生了变化,以及《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时点性信息的部分情况发生了变化。山东和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6 年 8 月 16 日出具了以 2016 年 6 月 30 日为审计

基准日的和信审字[2016]第 000637 号《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

报告》(以下简称“三年一期《审计报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查询、搜

集、验证,并就有关事项与公司进行了讨论,在对发行人的有关事实及发行人提

供的有关文件进一步查验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就《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涉及的有

关重大事项做出的补充。

除非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术语、名称、简称的含义与《法律

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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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

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

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与批准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于2016年3月14日经发行人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授权和批准仍在有效期内。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查验三年一期《审计报告》、发行人章程、发行人相关三会资料,并经本

所律师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期间内,发行人有效持续,仍旧符合本

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㈠ 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验,发行人现持有经营期为长期的《营业执照》,不存在《公司章程》

规定的需要解算、分立或终止的情形。三年一期《审计报告》的经营数据显示发

行人经营收益较好,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合法成立且有效存续,仍符合《首发办法》第

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㈡ 发行人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经查验发行人工商档案,并复核查询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行人

系由英派斯有限经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持续经营已经超过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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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认为,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在 3 年以上,仍符合《首发办法》第九条的

规定。

㈢ 发行人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根据山东和信青岛分所出具的和信验字(2015)第 020010 号《验资报告》、

山东和信出具的《验资复核报告》、三年一期《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

行人主要财产权属证书、资产购置发票、经营合同,及本所律师登录国家工商总

局商标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的网站进行查询,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经足额缴纳,主要财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起人用作出

资的资产的财产权利转移手续已经办理完毕。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仍符合《首发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㈣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和符合国家政策

根据山东和信出具的三年一期《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仍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㈤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三会资料、山东和信出具的三年一期《审计报告》,及发

行人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营业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没

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仍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㈥ 发行人股权清晰且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经本所律师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与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的股

权清晰,控股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本所认为,符合《首发

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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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属于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行为。依据

《公司法》、《证券法》、《首发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本所认为发行人仍旧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具

体如下。

㈠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根据发行人经审议通过的股东大会决议及其申报文件,发行人本次发行股

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发行人本

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

位和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款。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㈡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三会资料及《公司章程》和配套制度,并经本所律师

见证发行人股东大会等进驻发行人机构核查,发行人已依法设立了股东大会、董

事会和监事会,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制定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具备

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之规定。

2.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根据三年一期《审计报告》、和信专字(2016)第000349号《青岛英派斯健

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2016年1-6月非经常性损益专项审核报告》,发行

人2016年1-6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

依据)为28,017,014.42元,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盈利能

力,财务状况良好。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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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经查验三年一期《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说明与承诺,发行人财务报表已

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2013

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2016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以

及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1-6月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行

人提交的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4.发行人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经查验发行人首次发行申报文件、三年一期《审计报告》、《公司章程》和发

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的股本为

9,000万元。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之规定。

5.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根据发行人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包括公司公开发行的新股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本次拟公开

发行(包括新股发行数量和老股转让数量)不超过3,000万股。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之规定及《上市规则》的规定。

6.《证券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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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发行人已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中信证券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

人,并与中信证券签署了《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股)并上市之承销及保荐协议》和《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

为现有股东)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承销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股)之承销协议》,符合《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九条第

一款的规定。

㈢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办法》规定的条件

1.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具备《首发办法》规定的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具体参见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不适用)至第十三条的

规定。

2.发行人的规范运行

⑴ 经查验发行人有关规范运作的相关制度,发行人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

行职责。

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⑵ 经查验,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参加了中信证券、山

东和信和本所一同组织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培训,并已经通过中国证

监会青岛监管局组织的辅导验收。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

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⑶ 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具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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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⑷ 经查验发行人有关内部控制活动的相关制度,其涵盖了业务运营、安全

生产、财务管理等各个方面。经查验山东和信出具的和信专字(2016)第000351

《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和信专字

(2016)第000351《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山东和信项目负

责人,据此,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

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⑸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查验发行人三

会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及互联网检索等,发行人不存在

以下情形:

①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

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

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③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

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

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④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⑥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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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⑹ 经查验发行人正在执行的《公司章程》与《公司章程(草案)》及对外担

保的单项制度,确认发行人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

经查验发行人2016年中期报告的独立董事意见、三年一期《审计报告》,并经本

所律师访谈出具三年一期《审计报告》之山东和信签字会计师,截至2016年6月

30日止,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

保的情形。

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⑺ 经查验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关于防范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山东和信为发行人出具了

三年一期《审计报告》、和信专字(2016)第000351《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根据

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

所律师对山东和信签字会计师调查访谈,基于本所律师非专业财务持证人员的理

解与判断,确认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不存在

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

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3.发行人的财务与会计

⑴ 根据三年一期《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与保证,经访谈山东和信签字

会计师,基于本所律师非财务专业持证人员的理解与判断,认为,发行人资产质

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综上,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⑵ 根据山东和信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和信专字(2016)第000351《内部控制

鉴证报告》,经核查认为,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

综上,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⑶ 根据三年一期《审计报告》、和信专字(2016)第000351《内部控制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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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及发行人说明与承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山东和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三年一期《审计

报告》。

综上,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⑷ 经查验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山东和信项目签字会

计师,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

计量和报告时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一致的会计政

策,未随意变更,经查三年一期《审计报告》山东和信未提出与发行人说明相悖

的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⑸ 根据三年一期《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验

发行人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

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⑹ 经查验三年一期《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说明与承诺,本所认为,发行

人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具体为:

① 据三年一期《审计报告》,发行人2015年度、2014年度、2013年度的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依据)分别

为76,177,358.28元、74,269,384.70元、60,588,254.40元,发行人最近

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符合《首发

办法》第二十六条所述条件之(一)的规定。

② 据三年一期《审计报告》,发行人2013年度、2014年度和2015年度经营活

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4,025,234.65元、102,414,667.32元、

128,431,943.81元,累计约25487万元,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发行

人2013年度、2014年度和2015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597,159,928.47元、

690,452,882.78元、730,908,842.41元,累计超过3亿元,符合《首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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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二十六条所述条件之(二)的规定。

③ 据三年一期《审计报告》,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前股本总额为9,000万元,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六条

所述条件之(三)的规定。

④ 据三年一期《审计报告》,截至2016年6月30日,发行人无形资产(扣除

土地使用权)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六

条所述条件之(四)的规定。

⑤ 据三年一期《审计报告》,截至2016年6月30日,发行人最近一期不存在

未弥补亏损,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六条所述条件之(五)的规定。

⑺ 经查验山东和信出具的三年一期《审计报告》、和信专字(2016)第000348

号《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2016年1-6月主要税种及有关税

收优惠专项审核报告》(以下简称“三年一期税收专项审核报告”)、以及发行人

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行人及子公司主要营业地税务机关出具的有关

证明文件,据此,发行人依法纳税;基于本所律师非财务专业持证人士的理解与

判断,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⑻ 经查验山东和信出具的三年一期《审计报告》、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资料,发行人部分重大合同(具体参

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山东

和信签字会计师,以及本所律师查验的发行人涉诉事项(具体参见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

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发行人符

合《首发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⑼ 经发行人出具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对山东和信签字会计师访谈,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②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③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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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山东和信出具的三年一期《审计报告》,其中并未提出与上述发行人

说明与承诺的有关不存在情形相悖之事项。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⑽ 经查验山东和信出具的三年一期《审计报告》、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资料,发行人部分重大合同、发行人

公开披露的信息、发行人有关专利、商标及业务资质证件,并经本所律师上网查

询相关登记网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持续盈利能

力的情形:

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

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

收益;

⑤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

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⑥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符合《首发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㈣ 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条件

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发行人仍符合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份总数为9,000万股,注册资

本及实收资本均为9,000万元,本次发行完毕,发行人的股份总数不低于5,000

万元,符合《上市规则》5.1.1第(二)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根据决议通过事项:本次

公开发行的股票包括公司公开发行的新股(以下简称"新股发行")和公司股东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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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售的股份(以下简称"老股转让")。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占发行后公

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本次拟公开发行(包括新股发行数量和老股转让数

量)不超过3,000万股。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5.1.1第(三)

项之规定。

3.经查验山东和信出具的三年一期《审计报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

文件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

虚假记载,符合《上市规则》5.1.1第(四)项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除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的核准和交易所对

发行人股票上市的同意外,发行人仍具备《证券法》、《公司法》、《首发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已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设立情况。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查验,期间内,发行人未出现任何导致其丧失或者可能丧失业务、

资产、财务、人员或机构独立性的情形,发行人的独立性未发生变化。

六、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㈠ 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与股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期间内,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变化如下:

1.根据南通得一最新《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符合查询全国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其基本情况中注册号变为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320600051846794U。

2.本所律师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

日,青岛邦源登记基本情况如下:

事项 内容

名称 青岛邦源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中国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永安东里 16 号 CBD 国际大厦 16 层

Tel:(+8610)8521‐9100/9111/9222 邮编:1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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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3702225611724004

住所/主要经营场所 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中心318‐47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青岛旭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周海涛)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0年09月17日

合伙期限/经营期限 2010年09月17日至2020年09月10日

本所律师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青岛邦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合伙份额比例(%)

普通合伙人

1 青岛旭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57.80 10.00

有限合伙人

1 王绍艾 2,325.70 65.00

2 孙历寅 894.50 25.00

合计 3,578.00 100.00

3. 本所律师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

日,青松财智登记基本情况如下:

事项 内容

名称 青岛青松财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37021233404031X7

住所/主要经营场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1号2号楼2711户

执行事务合伙人 冯于佳 注:为基金管理人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5年03月18日

合伙期限/经营期限 2015年03月18日至2025年03月17日

注:青松财智的合伙人仍为青岛青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及青岛万里江投资服

务有限公司、青岛城阳乾盛实业有限公司等法人、自然人。

4. 本所律师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

日,湖南文旅登记基本情况如下:

事项 内容

中国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永安东里 16 号 CBD 国际大厦 16 层

Tel:(+8610)8521‐9100/9111/9222 邮编:1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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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湖南文化旅游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430100565948464D

住所/主要经营场所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16号泊富国际广场写字

楼33025房

执行事务合伙人 湖南达晨文化旅游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0年12月21日

合伙期限/经营期限 2010年12月21日至2016年9月22日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1 湖南达晨文化旅游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 2,230

2 长沙先导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23,500

3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60,000

4 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 5,500

5 湖南发展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23,500

6 湖南盛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4,000

7 湖南出版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3,500

8 湖南省旅游局信息中心 3,000

9 湖南广播电视台 15,000

10 湖南省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中心 10,000

11 湖南省博物馆 1,000

12 湖南高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6,000

13 湖南省煤业集团有限公 3,000

合计 220,230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股东上述变化,仍符合股东具备《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资格。

㈡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本所已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情

况,期间内未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本所已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

变的历史沿革。

经本所律师查验,期间内,发行人的股本情况(包括股本结构及发行人各股

东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或被司法冻结等情形)未发生变化。有关发行人股东知情

权等涉诉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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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发行人的业务

经查验,本所已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及子

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的情况,除本法律意见

书“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披露的注销发行人子公司的分公司(及发行人江

西分公司因发行人改制更名完成)外,期间内没有发生变化。

根 据 三 年 一 期 《 审 计 报 告 》 , 2016 年 1-6 月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为

330,199,895.56元,占营业收入比例为99.58%,本所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仍旧

突出。

根据三年一期《审计报告》和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确认,并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期间内主要资质、财产证书、重大合同、三会文件等,本

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

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㈠ 发行人的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关联方说明函等资料,发行人

关联方涉及变化如下:

1.关联自然人

发行人董事长丁利荣担任济南英派斯健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英派斯

健身”)执行董事。

发行人董事陈晓东新增担任董监高企业为空间智慧装饰装修(北京)有限公

司、南京领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李淳不再担任深圳莱宝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理邦精密仪器股

份有限公司、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发行人董事韦钢担任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监事(发

行人董事在其他单位担任监事不构成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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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杰自2016年4月不再担任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

2.关联法人

山东三行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股东变更为山东泰山体育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51%、刘锜29%、李旭东20%。

增加关联方济南英派斯健身,其股东为英派斯健管。

发行人子公司英派斯健发下属分公司中武汉分公司、西安分公司、广州分公

司、天津分公司注销。

发行人子公司长沙英派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了工商注册的住所信息。

㈡ 关联交易

经查验三年一期《审计报告》、发行人业务合同、订单、内部决策文件等资

料,发行人与关联方2016年1-6月期间的重大关联交易如下。

1. 经常性关联交易

⑴ 采购商品

2016年1-6月,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材料和商品的金额及占当期营业成本的

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2016年1-6月

关联方 项目

金额 占营业成本比例

山东泰山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采购材料 2.53 0.01%

英派斯健管 健身卡 31.26 0.16%

⑵ 销售商品

2016年1-6月,发行人向关联方销售商品的金额及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如

下:

单位:万元

2016年1-6月

关联方 项目

金额 占营业成本比例

英派斯健管 销售商品 84.75 0.26%

江苏英派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1.93 0.01%

江苏悦定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80.78 0.24%

宝路华泰(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43.93 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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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泰山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266.63 0.80%

济南英派斯健身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23.78 0.07%

上表注释:公司前董事王卫国曾持股江苏悦定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90%股权,并于 2015

年 3 月对外转让,相关数据统计至 2016 年 3 月。

⑶ 出租房屋

日照英派斯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与英派斯商贸于2015年12月1日签署《房屋

租赁协议》,由日照英派斯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租赁英派斯商贸位于山东省日照

市国际大厦001号楼的部分房屋用于俱乐部经营,租赁期自2015年12月1日至2024

年12月31日,租赁面积2,200平方米。2016年1-3月收取租赁14万元。租赁价格参

考周边房产租赁的市场价格,经协商确定。2015年3月,日照英派斯健身俱乐部

有限公司已经对外转让不再为英派斯健管子公司,关联交易计算至对外转让后12

个月。

⑷ 支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发行人(含发行人前身)的关键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16年1-6月,支付给关键管理人员的薪酬总额为196.24万元。

2. 偶发性关联交易

⑴ 关联资金往来

2016年1-6月,部分关联方因资金需求存在于公司的资金往来,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期初金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金额

英派斯集团 -150,000.00 150,000.00

2016年1-6月小计 -150,000.00 150,000.00

⑵ 关联担保情况

单位:元

2016年1-6月

被担保 期末担保

担保方 担保起始 担保到期

方 担保金额 是否已经

日 日

履行完毕

丁利荣 发行人 10,000,000.00 2015-7-29 2016-7-29 否

丁利荣、袁小平 发行人 140,000,000.00 2015-8-31 2016-8-25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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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单位:元

项目及单位名称 2016 年 6 月 30 日

应收账款

青岛英派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3,174,381.76

日照英派斯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

江苏英派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612,652.52

山东泰山体育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悦定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宝路华泰(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376,819.97

济南英派斯健身有限公司 680,749.78

深圳泰山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泰山在线科技

3,119,619.86

有限公司)

预付款项

济南瑞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其他应收款

青岛英派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英派斯(集团)有限公司

有瑞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马杰

海南江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应付账款

山东泰山金润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山东泰山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6,500.00

预收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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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英派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悦定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宝路华泰(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其他应付款

青岛英派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英派斯(集团)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上述关联交易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2016

年第五次会议对2016年1-6月的关联交易进行了统一确认,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

意见。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新增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是必要、

公允的。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经本所律师查验相关权属凭证,登陆有关网站进行验证,本所律师确认如下

发行人的主要资产变化事实。

㈠ 发行人的知识产权

1.已被授予的专利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知识

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发行人新增

的专利权变化如下:

专利号(境内专利

序 专利 授权后申请号前 取得

专利名称 专利期限

号 类型 均 标 记 为 ZL 即 专 方式

利号,本表省略)

一种大腿内收外展 实用 2015.12.8-20-2025.12 原始

1 201521015001.X

训练器 新型 .7 取得

实用 原始

2 一种人体工学把手 201521014991.5 2015.12.8-2025.12.7

新型 取得

发明 原始

3 笼式运动设施 201310036540.0 2013.1.30-2033.1.29

专利 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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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 原始

4 一种健身器械 201410067252.6 2014.2.24-2034.2.23

专利 取得

发明 原始

5 椭圆机 201310351418.2 2013.8.13-2033.8.12

专利 取得

实用 2015.12.23-2015.12.2 原始

6 一种高拉机 201521086778.5

新型 2 取得

一种健身器材及其 实用 2015.12.14-2015.12.1 原始

7 201521042717.9

配重调节装置 新型 3 取得

实用 原始

8 一种高度可调座椅 201521014927.7 2015.12.8-2025.12.7

新型 取得

注:《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实用新型“一种笼式防护网及其所应用的笼式运动设施,专利

号201320053040.3,权利期限2013.1.30-2023.1.29,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29491号)该实用新型被宣告专

利权全部无效,决定日为2016年6月24日。2016年7月27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民事裁定书》,裁定原告发行人对被告山东奥森体育产业有限公司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因专利无效宣告而裁定驳回原告发行人的基于该无效专利要求的起诉。

据此,经核查,发行人于2016年8月17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

撤销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知民初字第1167-2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青岛市中级人民

法院重新审理;发行人于2016年8月29日,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

委员会提起行政诉讼,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此两宗案件正在进展中。

经核查,本所认为,除上述披露情形外,期间内发行人拥有的主要专利权(含其变化)

已经取得完备的权利证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已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限制的

情况。

2.正在申请的专利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申请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6年6月30日,

发行人新增正在申请的主要专利变化如下:

序号 专利类型 专利名称 申请号 专利申请日

1 实用新型 安全开关定位机构 201620073152.9 2016.1.26

2 实用新型 一种蹲举机及其插销装置 201620152126.5 2016.2.29

3 实用新型 一种蹲举机及其限位关节机构 201620152250.1 2016.2.29

4 实用新型 跑步机及其复位式拨动开关 201620507871.7 2016.5.30

一种用于健身器材的可视设备

5 实用新型 201620471876.9 2016.5.20

支架及一种跑步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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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实用新型 一种跑步机 201620467338.2 2016.5.20

7 实用新型 一种滑轨 201620589299.3 2016.6.15

8 实用新型 一种组合训练器 201620152194.1 2016.2.29

9 实用新型 一种组合训练器 201620152260.5 2016.2.29

10 实用新型 一种组合训练器 201620152105.3 2016.2.29

11 实用新型 一种肌肉链的训练器材 201620152408.5 2016.2.29

一种用于棋牌桌取放棋子的装

12 实用新型 201620091452.X 2016.1.29

13 实用新型 一种带有棋子的轨道式磁吸棋 201620091454.9 2016.1.29

14 实用新型 一种带有转动棋子的围棋棋盘 201620091453.4 2016.1.29

3.商标

发行人主要商标截至2016年6月30日未发生新增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前,本所律师登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网上查询因股份制改制更名股份公

司相应变更商标持有人名称为股份公司已经完成,公司尚未领取到有关通知书。

㈡ 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购买设备的合同、发票,并经本所律师现场查验,截至

2016年6月30日,发行人新增的资产原值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如下:

序号 名称 设备所有权人 数量 资产原值(万元)

1 多功能产业机器人 发行人 10 2,111,633.5

大功率数控激光切割主机及

2 发行人 2 8,015,725.2

辅助设备

经查验,本所认为,发行人为上述机器设备的所有人,上述机器设备的产权

不存在纠纷,亦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况。

㈢ 发行人域名

经查验发行人的域名证书,期间内发行人新增域名如下:

序号 权利主体 域名 域名级别

1 发行人 ahimpulse.cn 中国国家顶级域名证书

2 发行人 ahimpulse.net 顶级国际域名证书

㈣租入租出

经核查公司提供的租赁合同、部分产权证、备案、支付票据,并经发行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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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至2016年7月31日,发行人主要租赁合同及备案新增变化情况为:

2

编 用途 出租方 承租方 租赁期限 坐落 面积(m ) 备注

1 办公 史视伟 沈 阳 英 2016.6.20- 沈阳沈河区 140.96 备案

派 斯 健 2017.4.19 团结路 7-1

康 科 技 号(1-23-3)

有 限 公

2 售后 白贵洁 英派斯 2016.7.5- 丰台区芳城 5 间 77 备案

员工 健发 园 一 区 14

宿舍 2019.7.4 号楼甲单元

901 室

3 仓库 武汉天 发行人 2016.7.10- 武汉市东西 280 未备案

功物流 湖区革新大

有限公 2017.7.9 道新盛路 1

司 号

4 仓库 沈阳储 发行人 2016.7.24- 沈阳市大东 135 未备案

运集团 区东贸路

有限公 2017.7.23 20 号

司第一

分公司

5 综合 青岛得 发行人 至 2019.7.31 即墨市天山 12465.54 备案(8

其利是 二路 157 号 月 完

日化用 成)

品有限

公司

6 仓储 青岛达 英派斯 2016.1.1-2016.12.31 即墨市天山 2000

裕运动 健发 二路 159 号

器材有

限公司

综上所述,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主要资产土

地使用权、不动产权、房产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对外投资股权等在上述披

露之外未发生其他变化,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主要资产目前不存在其他

设定他项权利或其他第三者权利的情况,亦未涉及产权纠纷或争议。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根据三年一期《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重大合同资料等,经本所律师查

验,已经履行完毕、正在履行、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相关新增变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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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 银行承兑合同

发行人与华夏银行青岛分行于2016年3月1日签署《银行承兑协议》(编号:

QD2920120160041),华夏银行青岛分行同意承兑以发行人为出票人银行承兑汇

票,票面总金额为2,450万元,依照协议承兑前保证金为不少于票面金额50%。保

证人青岛英吉利钢管制品有限公司、丁利荣,协议有效期至本协议下所有业务结

清时自动终止。

㈡ 综合授信及汇票承兑合同

2016年7月14日,发行人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签署《综合授信

额度合同》(合同编号:平银济分龙奥综字20160714第001号),授信额度为壹拾

亿元整,授信期限2016年7月14日至2018年7月13日。为此综合授信丁利荣与袁小

平于同日与该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编号:平银济分龙奥额保

字20160714号第001-1号)、《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编号:平银济分龙奥额

保字20160714号第001-2号),承担保证责任。

发行人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于2016年7月14日签署《汇票承兑

合同》(合同编号:平银济分龙奥承字20160714第001号),约定平安银行济南分

行为发行人签发的总金额为人民币1470万元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承兑到期日为

2017年1月14日;发行人与该银行同日签署了《质押担保合同》(合同编号:平银

济分龙奥质字20160714第001号),质物为保证金441万元。

㈢ 发行人的大额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根据三年一期《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2016

年6月30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为17,208,360.62元;其他应付款为3,745,714.95

元,均系因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其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截至2016年6月30日,按欠款方披露其他应收款的前五名:

单位:元

单位名称 期末账面余额 款项性质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 565,698.90 押金、保证金

2,212,746.40 押金、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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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9,498.70 押金、保证金

200,000.00 押金、保证金

小计 6,407,944.00 押金、保证金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4,093,920.00 押金、保证金

小计 4,093,920.00 押金、保证金

广州顺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672,646.00 押金、保证金

小计 672,646.00 押金、保证金

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630,000.00 押金、保证金

小计 630,000.00 押金、保证金

江西省公安厅 547,928.50 押金、保证金

小计 547,928.50 押金、保证金

合计 12,352,438.50

截至2016年6月30日,其他应付款前五名:

单位:元

款项性质

其他应付款项目 金额

交给残联费用

残疾人保障金 1,653,913.32

运输费

青岛翰捷物流有限公司 40,000.00

保证金

北京康体亿佰健身器材有限公司 87,800.00

保证金

唐山市路南派斯体育用品店 81,757.25

保证金

阜阳市恒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42,000.00

合计 1,905,470.57

经核查,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系因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

合法有效,其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综上所述,根据发行人确认、相关政府部门证明、本所律师核查相关互联网

信息等,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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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

况。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

大债权债务均合法、有效,不存在因合同违法、无效等情形引致的潜在法律风险。

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合同不存在纠纷或争议。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经本所律师查验,期间内,发行人未发生重大资产重组、

合并、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等行为,目前不存在拟进行

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本所律师查验,期间内,发行人未发生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改现行公司

章程的情形。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本所律师查验,并履行见证行为等,期间内发行人三会新增情况如下:

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 期限

2016年6月29日2015 2016年6月18日第一届董 2016年6月18日第一届监 期间内

年年度股东大会 事会2016年第四次会议 事会2016年第四次会议

2016年8月16日第一届董 2016年8月16日第一届监

事会2016年第五次会议 事会2016年第五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查验,并履行见证行为等,期间内发行人专业委员会新增情况如

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期限

2016年8月16日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6年第三次 期间内

会议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结果、决议

均合法、合规、有效、真实。发行人三会规则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人员情况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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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㈠ 发行人目前执行的税种、税率及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三年一期《审计报告》和三年一期税收专项审核报告,期间内,发行人

执行的税率、税种未发生变化,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未发生变化。

㈡ 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三年一期《审计报告》、政府补助相关文件、证明文件,核对发行人接

受补助的入账凭证,2016年1-6月发行人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 依据文件 金额(元)

1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有限

公司智能电动跑步机生产线技

2013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

改项目2013年工业中小企业技 100,000.00

专项资金

术改造中央投资项目资金申请

报 告 的 批 复 》, 青 经 信 批 字

[2012]29号

2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作

出的根据青岛市委、市政府《关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企业

于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 1,000,000.00

奖励

意见》(青发[2013]4号)文件

的证明

3 青岛市科技局、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体育与生命质量工程 作出的《关于下达2015年青岛

500,000.00

技术研究中心 市科技计划(第六批)的通知》

(青科计字[2015]54号)

4 青岛市知识产权局根据《青岛

市 专 利 专 项资 金 管 理 暂行 办

法》(青财教[2010]4号)、《促

青岛市专利专项资金资助 14,600.00

进青岛市专利工作发展的补充

政策》(青知管[2010]20号)的

规定的证明

5 即墨市商务局作出的根据《青

岛市商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

外贸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 于做好2014年度外贸企业投保

67,051.00

险支持 短期出口信用险扶持政策兑现

工 作 的 通 知 》( 青 商 财 字

[2014]11号)文件的证明

6 即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

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项目 30,000.00

根据《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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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项目的

通知》(青质监发[2015]96号)

文件的证明

合计 1,711,651.0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等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

地方政府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㈠ 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环境保护和募投项目的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募投项目

仍旧符合关于环境保护的相关法规规定,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而被行政处罚。

㈡ 发行人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经查验,期间内发行人新增取得如下产品质量、技术的资质证书:

序 认证内容等 证书名称/编号 有效期/其他

1 服务能力符合国家标准《商品售后服 服务认证证书 2016 年 7 月 8 日

务评价体系》GB/T27922-2011 CAS20160707ROM-5 -2019年7月7日

经查验,发行人2016年1-6月共取得10项室外产品NSCC认证。

根据即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英吉利钢管不存在违反质

量技术法规的重大行政处罚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产品仍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本所律师查验,期间内,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未发生

变更。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经本所律师查验,期间内,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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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除“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已经披露的专利诉讼

之外,期间内发行人、控股股东新增的涉诉情况如下:

(一)2016年8月6日,发行人收到原告苏光朋的起诉状,案由为原告苏光朋

认为因自身知情权被非法剥夺为由起诉发行人,具体如下:原告认为自身自2010

年1月成为公司股东,持有公司3.83%股份,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

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和

财务报告等的知情权,该等知情权被非法剥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向原告提

供自2010年1月-2016年8月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账簿等义务,并承担本案

诉讼费。目前,发行人已向即墨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程序正在进展中。

(二)另外,2016年9月2日,发行人收到苏光朋代理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

务所出具的律师函,认为:1、苏光朋为公司股东,持有公司3.83%股权及相关权

益;2、台湾有瑞与海南江恒之间的股权转让侵犯了苏光朋的股东权利及相关权

益,相关董事会决议无效; 3、公司剥夺了苏光朋的知情权。经发行人确认,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尚未接到上述有关事项的正式的司法文书。

综上所述,除上述披露的诉讼进展外,期间内,发行人未收到其他重大诉讼、

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司法文书。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有关重大事项和相关法律内

容与发行人、保荐人、其他专业机构进行了讨论,并已审阅了《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及摘要,特别对于其中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慎审阅。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引用《法律意见书》和

《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

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引用《法

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总体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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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首发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发行

人的行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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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签署页)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蒋 琪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房立棠______________

郭恩颖 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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