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达卫浴:对外投资管理制度-1203875074

来源:上交所 2017-08-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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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河北唐山

二零一七年八月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17 年 8 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管理,

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将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无形资产

等可供支配的资源对外进行的、涉及公司资产发生产权关系变动的并以取得收益

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适应性原则:符合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模适度,量力而行,有利于

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

(三)组合投资优化原则: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资源要素优化组合,创

造良好经济效益;

(四)风险可控原则:多层面跟踪分析,全方位过程控制,及时发现问题和

风险,及时提出对策,将风险控制在源头,以保证资金安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企业;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

发项目;

(三)控股、参股、兼并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股票、基金、债券、其他证券衍生品、期货;委托理财、金融产品、

风险投资等对外投资;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和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逐级授权审批制度。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

经理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

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一)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交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决定: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对外投资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董

事会审议并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三)对外投资未达到本条(一)、(二)所规定的审议标准的,由公司总经

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外投资方案;

(四)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交易

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向同一主体进行的投资,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

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相关规

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款的规定。

第六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关联

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对外投资审批程序

第七条 投资项目提出。对外投资项目的初步意向可由公司股东、董事、公

司总经理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财务部对拟投资项目出具可行性研究报

告草案,对项目可行性作初步分析、调研、咨询和论证。在此基础上出具投资项

目建议书,向总经理报告,并抄送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项目初审。公司总经理会同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其他关联

部门负责人对该投资项目建议书进行讨论分析。对投资行为涉及的政策风险、技

术风险及其他不确定风险进行综合评价,对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及可行性进行整体

评估并发表意见。

第九条 立项前调研和评估。项目初审通过后,以财务部为主进行考察和调

研,在初审的基础上编制正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方案等。涉及金额较大或

对公司股价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对外投资应由总经理亲自负责,也可委托其他公

司领导进行具体事宜的全面协调安排,但均应做到信息的保密性。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方案等投资论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项目投资的主要内容、投资方式、资金来源、投资方的出资及义务、协议主

体具体情况、投资进展、项目建设期、市场定位及可行性分析、以及需要履行的

审批手续、投资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等。

第十条 投资项目审定。按投资决策权限及程序,将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

究报告、投资方案等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如涉及实物、无形资产等资产需审计评估,应

由具有证券业务审计评估专业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审计、评估。

第十二条 本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对外进行投资的,决策程序与上述规定

一致。

第四章 对外投资实施与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主持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投资项目一经决

策机构审定通过,公司应成立项目实施小组或指定相关部门进行具体落实。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指定的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与

后续动态评估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为财务部。日常管理的职责为:

(一)建立、保管对外投资项目资信档案;

(二)跟踪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投入、运作情况、收益分配,按季度

作出评估报告,向总经理、董事长提交,并抄送董事会秘书;

(三)年末制作年度投资项目评估报告,向董事会提交;

(四)负责与本公司派出的被投资单位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日常

联络;

(五)对证券及其衍生品、委托理财、金融产品、风险投资等投资项目,由

专人跟踪投资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总经理、董事长

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以便董事会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投资风险。

第十六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子公司、合作合资公司,公司应对新建

公司派出经营管理人员、董事、监事或股权代表,经法定程序选举后,参与新建

公司的运营决策。

公司对新建公司派出的经营管理人员、董事、监事或股东代表名单,由公司

董事、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并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后形成书

面决议。

第十七条 公司必须加强对外投资的全面管理,各被投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

置、负债规模、对外担保等行为应得到有效控制,保证投资资产安全与合理收益。

如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投资损失的,将追究主管领导的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处对各投资行为进行必要的事前、事中及事后审计,并

出具相应的审计结果,及时发现问题,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公司认为必要

时,可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监事会可对公司投资行为进行监督核查。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和收回

第二十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章程、合同、协议规定,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投资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发生时。

第二十一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无市场前景的;

(三)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原因。

第二十二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和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程序和

权限相同。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办理对外投资信息披

露事宜。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及日常管理部门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对外信息报

送和使用管理制度》履行信息保密及报送的责任与义务。

第七章 境外投资业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为发展国际业务而进行境外设立分子公司或进行股权投资

的项目,除应遵守前述一般性投资制度条款以外,还应特别注意该境外公司相关

内控制度的建立、完善和执行,应定期对境外投资标的进行财务监督审计及业务

进展确认工作;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分别委派业务负责人和财务负责

人。

第二十七条 境外投资企业发生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根据权限范围按

照规定程序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批准:

(一)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或者变更企

业组织形式。

(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发行公司债券或股票等融资活动、收购、股权投资、理财业务以及开展

金融衍生业务。

(四)对外担保事项、对外捐赠事项、重要资产处置、产权转让。

(五)开立、变更、撤并银行账户。

第二十八条 境外企业发生以下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公司管理

层汇报:

(一)银行账户或境外款项被冻结、开户银行或存款所在的金融机构破产、

重大资产损失。

(二)发生战争、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危机人身或财产安

全的重大突发事件。

(三)受到所在国(地区)监管部门处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进行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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