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河北唐山
二零一七年八月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17 年 8 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管理,
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将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无形资产
等可供支配的资源对外进行的、涉及公司资产发生产权关系变动的并以取得收益
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适应性原则:符合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模适度,量力而行,有利于
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
(三)组合投资优化原则: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资源要素优化组合,创
造良好经济效益;
(四)风险可控原则:多层面跟踪分析,全方位过程控制,及时发现问题和
风险,及时提出对策,将风险控制在源头,以保证资金安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企业;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
发项目;
(三)控股、参股、兼并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股票、基金、债券、其他证券衍生品、期货;委托理财、金融产品、
风险投资等对外投资;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和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逐级授权审批制度。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
经理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
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一)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交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决定: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对外投资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董
事会审议并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三)对外投资未达到本条(一)、(二)所规定的审议标准的,由公司总经
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外投资方案;
(四)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交易
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向同一主体进行的投资,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
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相关规
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款的规定。
第六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关联
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对外投资审批程序
第七条 投资项目提出。对外投资项目的初步意向可由公司股东、董事、公
司总经理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财务部对拟投资项目出具可行性研究报
告草案,对项目可行性作初步分析、调研、咨询和论证。在此基础上出具投资项
目建议书,向总经理报告,并抄送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项目初审。公司总经理会同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其他关联
部门负责人对该投资项目建议书进行讨论分析。对投资行为涉及的政策风险、技
术风险及其他不确定风险进行综合评价,对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及可行性进行整体
评估并发表意见。
第九条 立项前调研和评估。项目初审通过后,以财务部为主进行考察和调
研,在初审的基础上编制正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方案等。涉及金额较大或
对公司股价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对外投资应由总经理亲自负责,也可委托其他公
司领导进行具体事宜的全面协调安排,但均应做到信息的保密性。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方案等投资论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项目投资的主要内容、投资方式、资金来源、投资方的出资及义务、协议主
体具体情况、投资进展、项目建设期、市场定位及可行性分析、以及需要履行的
审批手续、投资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等。
第十条 投资项目审定。按投资决策权限及程序,将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
究报告、投资方案等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如涉及实物、无形资产等资产需审计评估,应
由具有证券业务审计评估专业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审计、评估。
第十二条 本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对外进行投资的,决策程序与上述规定
一致。
第四章 对外投资实施与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主持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投资项目一经决
策机构审定通过,公司应成立项目实施小组或指定相关部门进行具体落实。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指定的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与
后续动态评估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为财务部。日常管理的职责为:
(一)建立、保管对外投资项目资信档案;
(二)跟踪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投入、运作情况、收益分配,按季度
作出评估报告,向总经理、董事长提交,并抄送董事会秘书;
(三)年末制作年度投资项目评估报告,向董事会提交;
(四)负责与本公司派出的被投资单位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日常
联络;
(五)对证券及其衍生品、委托理财、金融产品、风险投资等投资项目,由
专人跟踪投资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总经理、董事长
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以便董事会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投资风险。
第十六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子公司、合作合资公司,公司应对新建
公司派出经营管理人员、董事、监事或股权代表,经法定程序选举后,参与新建
公司的运营决策。
公司对新建公司派出的经营管理人员、董事、监事或股东代表名单,由公司
董事、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并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后形成书
面决议。
第十七条 公司必须加强对外投资的全面管理,各被投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
置、负债规模、对外担保等行为应得到有效控制,保证投资资产安全与合理收益。
如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投资损失的,将追究主管领导的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处对各投资行为进行必要的事前、事中及事后审计,并
出具相应的审计结果,及时发现问题,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公司认为必要
时,可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监事会可对公司投资行为进行监督核查。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和收回
第二十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章程、合同、协议规定,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投资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发生时。
第二十一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无市场前景的;
(三)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原因。
第二十二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和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程序和
权限相同。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办理对外投资信息披
露事宜。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及日常管理部门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对外信息报
送和使用管理制度》履行信息保密及报送的责任与义务。
第七章 境外投资业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为发展国际业务而进行境外设立分子公司或进行股权投资
的项目,除应遵守前述一般性投资制度条款以外,还应特别注意该境外公司相关
内控制度的建立、完善和执行,应定期对境外投资标的进行财务监督审计及业务
进展确认工作;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分别委派业务负责人和财务负责
人。
第二十七条 境外投资企业发生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根据权限范围按
照规定程序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批准:
(一)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或者变更企
业组织形式。
(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发行公司债券或股票等融资活动、收购、股权投资、理财业务以及开展
金融衍生业务。
(四)对外担保事项、对外捐赠事项、重要资产处置、产权转让。
(五)开立、变更、撤并银行账户。
第二十八条 境外企业发生以下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公司管理
层汇报:
(一)银行账户或境外款项被冻结、开户银行或存款所在的金融机构破产、
重大资产损失。
(二)发生战争、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危机人身或财产安
全的重大突发事件。
(三)受到所在国(地区)监管部门处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进行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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