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达卫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1203875082

来源:上交所 2017-08-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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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河北唐山

二零一七年八月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17 年 8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

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年度报告(以

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对年

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

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

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独立、

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由于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

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报或业绩快报存

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的负

责人,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负责人,公

司财务、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惩前毖后、有错必究的原则;

(四)责任、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五)责任轻重与主观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六)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追究责任时由公司董秘办会同财务部、

审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

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部门、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

干预调查工作。

第八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

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报

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

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情形与考量因素

第九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

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

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

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实际业绩与预告业绩差异超过上年净利润金额 50%的,为差异较大;

披露“以上”的,默认上浮不超过 50%,实际业绩如超出此限,为差异较大;但

如披露区间的,区间(上下限之间不应超过 50%)上下浮动 20%,实际业绩超出

此区间,为差异较大;披露“左右”的,亦上下浮动 20%,实际业绩超出此区间,

为差异较大。

第十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

度达到 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一条 对年报中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重大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 其它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二)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三)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

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五)其它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

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

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遗漏或重大差错;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控制的其他相关

规章制度,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规程办事,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负有提供年报所需信息义务的部门和人员,提供数据信息存在重大遗

漏、失实、歧义等,造成公司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的;

(六)由于其他个人责任,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

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违法违规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

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调查人的;

(三)阻挠、干扰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拒不按照公司董事会的要求纠正错误的;

(五)拒不执行公司董事会按规定程序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形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一)责任人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并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当然;

(四)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的。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直接责任人外,董事长、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

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

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行政责任追究形式: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讨、通报批评、警告、

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调离工作岗位、停职、降职、降级、撤职、解除劳动

合同(辞退、开除)等。

(二)经济责任追究形式:降薪、一次性经济处罚(罚款)、没收违法违规所得、

责令赔偿给公司造成的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

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还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决定采取上述一种或同

时采取数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对责任人进行一次性经济处罚(罚款)的,具体

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节确定。

第二十一条 被追究责任者对公司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

董事会作出决定后 30 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董事会复议一次。申诉、复

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失当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及时纠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

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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