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河北唐山
二零一七年八月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2017 年 8 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避汇率波动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的负面影响,控制经营风险, 提
高公司的竞争力,同时规范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的结
售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结售汇是指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
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到期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
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的远
期结售汇业务,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视同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视同
上市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
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
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
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
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
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远
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的预测量,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
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付)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
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三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决策机构,负
责审批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十条 总经理是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管理人员,对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
进行日常管理。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组织建立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以行使远期结
售汇业务管理职责;小组成员包括: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审计部负
责人、与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的其他人员。该小组的人员组成及职责权限须报董
事会备案。
第十二条 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1、负责对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组织制定年度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计划,并提交总经理报请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
3、负责审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方案,在授权范围内作出批复;
4、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三条 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
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
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
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远期
结售汇业务的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
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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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