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达卫浴: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1203875100

来源:上交所 2017-08-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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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河北唐山

二零一七年八月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17 年 8 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

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投资

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树立公司良好的诚信形象。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

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

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

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公司已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和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管理机构;

(五)其他机构和个人。

第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

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以下

简称“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公司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八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

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及内容

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分析研究:对投资者的投资能力、专业背景、投资倾向和投资偏好等

进行统计分析;特别对公司现有投资者的地理分布、类别、投资者集中度等情况

予以研究,以寻找市场投资潜力、设定目标投资者;同时对与本行业相关的产业

政策、金融政策、税收政策及财务政策进行深入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督部门

出台的政策、法规;积极参与制定公司发展战略;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

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二)沟通与联络:组织公司重要法律文本(包括定期报告)的编制,深入

了解公司的运营机制及经营状况;完善公司内部信息沟通制度;参加公司重大会

议;密切跟踪行业最新发展情况、股价行情和资本市场动态;

(三)信息沟通:按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进行指定信息和重大事件的披

露;整合投资者所需要的投资信息并予以发布;根据公司情况,采取网上路演等

方式定期和不定期举行经营业绩发布会;投资者关注事项的咨询与问答等。同时,

广泛收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

决策层;

(四)定期报告:主持包括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

保管工作;

(五)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并准备会议材

料;

(六)投资者接待: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家、中小投资者

及新闻媒体保持经常联系,提高市场对公司的关注度;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

真、接待来访等方式接受广大投资者的询问和沟通,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状况

和未来的发展趋势,解答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七)形象策划:与相关部门配合,制作公司的宣传画册、宣传短片等资料;

(八)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九)媒体合作:维护和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做好媒体采访、报道

工作;

(十)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波

动、股票交易异动及所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发

生后配合高层领导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和建议;

(十一) 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咨询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或渠道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电话咨询;

(三)股东大会;

(四)公司网站;

(五)业绩说明会;

(六)分析师会议;

(七)一对一沟通;

(八)邮寄资料;

(九)广告、宣传单或其它宣传材料;

(十)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一)现场参观;

(十二)路演。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

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三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任何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必要

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四条 公司应努力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增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

可读性。

第十五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

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六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

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

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七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公司应热情、礼貌地接待投资者的电话,

对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应耐心、严谨、客观地进行回复,不能向投资者传递虚假信

息或误导性陈述,保证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准确和完整。咨询电话

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

的交流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

利,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需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预约,待公司受

理同意后,电话通知来访人员具体的接待安排。公司将对来访人员进行来访登记。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

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九条 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在季度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

重大信息、重大事项公告前或者监管机构规定的静默期内,公司原则上不进行投

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秘办”)要建立接待活动备

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登

记,访谈内容应形成调研提纲并交由董秘办统一保管。

接待活动备查文件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

(二)来访人员和接待人员职务信息;

(三)活动的内容及访谈提纲;

(四)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五)其他内容。

公司接待来访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应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备案登

记。

第二十一条 对于投资者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董秘办要认真核查投资者

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和误导性记载的,

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要及时做好应对市场舆情或投资者问询的准备,

必要时可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创造条件、

提供便利,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

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

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

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

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

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

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

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

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机构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主要负责人。公司董秘

办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进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

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在进行投资者

关系活动之前,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在接待活动中不论以何种方式一旦发布了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立即通知董事会

秘书,同时按照相关工作流程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

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

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惠

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如本办法与国家有关部门机构颁布

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颁布的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本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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