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资本: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17年8月)

来源:深交所 2017-08-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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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

利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以及《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

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活动和相关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与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进一步了解;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

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

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

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时应注意尚未公

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

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

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客观、真实和

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管理方式时,公司应充

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

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公司应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高度重视投

资者关系管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

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

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

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

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

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公布。

第九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

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得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条 公司应高度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通过电子信箱、论

坛或网站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公司应丰富

并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

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

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

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

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

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

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

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

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公

司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

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

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

者。

第十五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六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

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

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承担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十九条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

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

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

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

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

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

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

重组、关键人员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

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

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

集制度。公司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

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协助实施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

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对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

的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

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公司在开展

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可进行专题培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

答。

第二十六条 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公司举行的业绩说

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公司可以采取网上直

播的方式。

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

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

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

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

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

台(以下简称“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专人负责查看互动

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

处理。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

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

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

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及举办投资者关系活

动所编制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附件一)及活动过程中所

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在互动易网站刊载,并在公司网站发布。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

交易日内编制。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

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

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特定对象在与公司直接沟通时,应与公司签署承诺

书(附件二),并交公司妥善保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将上述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

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文件一旦刊载、发布,原则上

不得撤回或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

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

号码。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冲

突的,按法律、法规、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附件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附件二: 承诺书

附件一: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证券代码: 000617 证券简称:中油资本 编号:

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

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

接待人员姓名

特定对象调研中,公司相关人员与投资者进行了

充分的交流与沟通,并严格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 制度》等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内容介绍 及时、公平,没有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等情况。

同时,调研人员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签署调研

《承诺书》。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

附件二:承诺书

承 诺 书

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

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

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

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

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中不使用本次调研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

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

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

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活动,时间

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

公司现场调研,视同本公司行为。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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