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0 号:定期
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6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在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
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其
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担保事项已按照《公司章程》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公司已制定《对外担保制度》,并能够认真贯彻
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三、关于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
使用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反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相关规定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租赁控股股东厂房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嘉寓新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寓集团”)持有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39.66%,是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我们认真审阅了上述议案,没有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时关联董事田新甲先生、张初
虎先生回避表决。关联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参考,公平、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五、关于公司重要会计政策变更的独董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同时也体现了会计
核算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
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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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晓锋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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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家河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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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