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鹿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7-08-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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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株洲飞

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2017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就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

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相关规定要求,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文)等相关规定相违

背的情形。

经核查,报告期内,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包括对子公司担保)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

公司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持续至 2017 年半年度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以前期间发

生并持续至 2017 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形。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逾期担保、涉

及诉讼的担保等情况,亦无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规定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

府补助》的具体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

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1、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公司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4,000.00 万元(含 4,00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事宜可以进一步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公司及广大

投资者的利益。

2、根据公司目前的资产负债状况以及未来的现金流状况,在本次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后或需提前归还时,公司有能力归还。

3、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4,000.00 万元(含 4,000.00 万元)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相互抵触的情形。闲置募集资

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期限届满,公司将该部分用于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及时归还

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同时,上述事项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单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时间也未超

过 12 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

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并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4、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4,000.00 万元(含 4,0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四、关于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关于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

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编制的《2017 年

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如实反映了公司 2017 半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潘红波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潘红波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徐伟箭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徐伟箭

2017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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