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铜陵有色 证券代码:000630 公告编号:2017-024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变更日期:2017 年 5 月 28 日和 2017 年 6 月 12 日
2、变更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
经营》(财会[2017]13 号),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公司按照要求需进行会计政策变更。
3、具体变更内容和变更前后情况如下:
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公司执行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印发的《财政
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 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
[2006]3 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
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颁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
[2017]13 号)和 2017 年 5 月 10 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
(财会[2017]15 号)中的规定执行。
4、审批程序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召
开八届四次董事会会议及八届三次监事会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
变更的议案》,会议表决情况请见 2017 年 8 月 28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公告。
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经公司
董事会、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该会计政策尚不涉及公司当前的业务事项,对公司 2017 年度以前及 2017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无影响,预计对 2017 年年度财务报告也无影响。
2、政府补助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仅涉及会计科目列示的变
化,不影响公司当期及前期列报损益。公司根据规定修改了财务报表中的列报,
在利润表“营业利润”之上增加“其他收益”项目。将与日常活动有关的政府补
助,从利润表“营业外收入”项目调整为利润表“其他收益”项目列报。该会计
政策的变更对公司 2017 年度以前及 2017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无重大影响,公司预
计对 2017 年年度财务报告也没有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和《企
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中的规定执行要求进行的
合理变更和调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
和调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
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和《企业会计准
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中的规定执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
和调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八届四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公司八届三次监事会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