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69 证券简称:沪宁股份 公告编号:2017-022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作为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一
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控股股东及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公司也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
认真的审阅和核查,认为 2017 年上半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
司向广大投资者披露募集资金实际存放和使用情况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我们同意《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
政府补助>修订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相关规定的具体要求,根据公司实
际经营情况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变
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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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顺坤 程礼源 杜烈康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