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见 供 应 链 管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独 立
董事候选 人 声 明
本人李洋,己 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易见供应
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 名 为 易见 供应 链 管理股 份 有 限公
司第 七 届董 事会独 立 董事 候选 人 。
本人 公开声
明 ,本 人 具备独 立 董事 任职 资格 ,保 证
不存 在 任 何影 响 本人 担任 易见 供应
链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独 立 董 事独 立 性 的关系 ,具
体 声 明如 下 :
一 、本 人 具 各 上
市公 司运作 的基 本知识 ,熟 悉 相 关法 、
律 行政 法规 、部 门规
章及 其他 规 范性 文 件 ,具 有 五 年 以上法
律 、经 济 、财 务 、管理 或者 其他 履 行独立
董事 职 责所 必 需 的 工 作 经验 ,并 己
根据 《上 市公 司高级 管理人 员培 训工
作 指 引》
及相 关规 定 取 得独 立 董事 资格 证 书 。
二 、本 人任 职 资格 符合 下列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 部 门规 章 的要 求 :
(一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 公 司法 》 关 于董 事任 职 资格 的规 定 ;
(二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公 务 员法 》 关于 公务 员兼 任 职务
的规 定 ;
(三 )中 央 纪 委 、
中央组 织 部 《关于规 范 中管 干 部 辞去 公职或
者退 (离 )休
后担 任 上 市公 司 、基 金 管理 公 司独 立
董事 、独立 监 事 的通知 》 的规 定 ;
(四 )中 央 纪 、
委 教 育部 、监 察部 《关 于加 强高 等 学校 反腐
倡廉 建 设 的意见 》
关 于 高校 领 导班 子成 员兼 任 职 务 的规定
;
(五 )中 国保 监
会 《保 险公 司独立 董事 管理 暂行 办法 》
的规定 ;
(六 )其 他 法 、
律 行政 法规 和 部 门规 章规 定 的情形 。
三 、本人 具各独 立 性 ,不 属 于 下列
情形 :
(一 )在 上 市公
司或者 其 附属 企业 任 职 的人 员及 其直 系亲 、
属 主要 社会关 系
(直 系亲 属 是
指配 偶 、父 母 、子 女等 ;主 要社 会关 系是
指 兄弟姐 妹 、岳父母 、儿
媳 女婿 、 兄 弟姐 妹 的配 偶 、 配 偶 的兄
弟姐 妹等 );
(二 )直 接 或 间接
持有 上 市公 司 己发行股 份 l%以 上 或者 是 上
市公 司前十 名
股 东 中的 自然 人股 东及 其直 系 亲属 ;
(三 )在 直
接 或 间接 持有 上市公 司 已发行股 份 5%以 上
的股 东单位 或 者在 上
市公 司前五 名股 东单位 任 职 的人 员及
其直 系亲 属 ;
(四 )在 上
市公 司实 际控 制人及 其 附属 企业 任 职 的人
员 ;
(五 )为 上 市公
司及 其控股 股 东或者 其各 自的附属 企业
提供 财 务 、法 律 、咨
询等服 务 的人 员 ,包 括 提供服 务 的 中
介机 构 的项 目组全 体人 员 、 各级 复核人 员 、
在报 告上签 字 的人 员 、 合伙 人及 主要
负 责人 ;
(六 )在 与上
市公 司及 其控股 股 东或 者其 各 自的 附属 企业
具有 重 大业 务往 来
的单位 担任 董事 、监 事 或者 高级管理 人 ,或
员 者在 该业 务 往来 单位 的控 股股 东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 ;
(七 )最 近 一年
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 的人员 ;
(八 )其 他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定不
具各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 下列不 良纪录 :
(~)近 三年 曾被 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 ;
(二 )处 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 司董事 的期 间 ;
(三 )近 三
年 曾被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 责或两次以上通 报批评 ;
(四 )曾 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 续两次未出
席董事会会议 ,或 者未亲 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 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
分之一 以上 ;
(五 )曾 任职独立
董事期间,发 表的独立意见 明显与事实不 。
符
五、包括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在 ,本
内 人兼任独立董事 的境 内上市
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 ;本 人在 易见供应链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
,受 聘担任 云南大学、云南财经
大学 ,资 产评估专业硕士导师 ,具 备高级
会计师的资格 。
本人 己经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
训工作指 引》对本人 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
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 的职责 ,保 证上述声
明真实、完整和准确 ,不 存在任
何虚假陈述或误 导成分 ,本 人完全 明白作出虚
假声 明可能导致 的后果 。上海证券
交易所可依据本声 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
性。
本人承诺 :在 担任 易见供应链 管理股份有 限公
司独立董事期间,将 遵守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规章 、规定、通知 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
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监 管 ,确 保有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履行职 责 ,作 出独立判断 ,
不受公司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的影响。
本人承诺 :如 本人任职后 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
职资格情形的,本 人将 自出
现该等情形之 日起 30日 内辞去独立董事职 。
务
特此声 明。
⒛ 17年 8月 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