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美控股: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7-08-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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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67 证券简称:联美控股 公告编号:2017-033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新修订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拟对《公司

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公司章程》原条文 《公司章程》修改后条文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在单项投资金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针对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资

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 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行为进行审议时,对

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20%的前提下,拥有 于达到以下标准的交易行为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包括但不限于向其他企业投资、购买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出售资产等的投资权限,并以法律、法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规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最终允许的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范围为限,如超出法律、法规及证券交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易所规定允许范围,则须报股东大会批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准。董事会在行使上述投资权限时,应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对于超出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上述权限范围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额超过 5000 万元;

股东大会批准。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 万元。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金额标准与相关法

律、法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存在冲突时,应依据法律、法

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上述议案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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