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我们对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的《关于聘请公司 2017 年年度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
总经理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请公司2017年年度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相关资料,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
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的工作需求。我们认为本次聘请的审计及内部控制审
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审议程序,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会计报表的审计质
量,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公司聘请北京兴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
构。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聘任副总经理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副总经理人选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任职资
格,其教育背景、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均能够胜任所聘任职务的要求。我们同意
公司聘任郭丛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刘衍珩 许正良 吴国萍 王文生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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