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定的要求和《中国建
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中国
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的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
告[2012]4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2013 修订)》(上证公字[2013]13 号)及相关格式
指引的规定,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
2017 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同意该报告内容。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颁布的财会〔2017〕15 号《关于印发
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对公司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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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关于公司华南(广州)基地建设项目实施地点变更
及调整投资进度的议案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调整投资进度
有利于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调整
投资进度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我们同意公司变
更华南(广州)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及调整其投资进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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