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芝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7-08-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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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等相关条款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就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003]56 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本着

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作出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事项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中国

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与上述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情形。

(二)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亦未有以前期间

发生延续到报告期的担保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亦不存在违规

对外担保情况。

二、关于募集资金 2017 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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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募集资金 2017 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违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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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仅用于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刘晓一 方志钢 赖玉珍

2017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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