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长基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拟转让
北京恒兴长基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项目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中联评报字[2017]第 1324 号
中 联 资 产 评 估 集团 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西藏长基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拟转让北京恒兴长基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目 录
资产评估师声明 ...........................................................................................1
摘 要 .........................................................................................................2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4
一、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4
二、评估目的 ............................................................................................6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7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8
五、评估基准日 ........................................................................................8
六、评估依据 ............................................................................................8
七、评估方法 ..........................................................................................10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12
九、评估假设 ..........................................................................................13
十、评估结论 ..........................................................................................14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15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7
十三、评估报告日 ..................................................................................18
备查文件目录 .............................................................................................20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西藏长基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拟转让北京恒兴长基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师声明
一、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
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
集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签
章确认;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
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三、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
与相关当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
见。
四、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
查;我们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
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
五、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
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
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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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长基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拟转让北京恒兴长基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西藏长基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拟转让
北京恒兴长基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项目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中联评报字[2017]第 1324 号
摘 要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接受西藏长基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的委
托,就西藏长基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拟转让北京恒兴长基资产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股权之经济行为,对所涉及的北京恒兴长基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评估对象为北京恒兴长基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
估范围是北京恒兴长基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
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等资产及相应负债。
评估基准日为 2017 年 7 月 31 日。
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本次评估以持续使用和公开市场为前提,结合委估对象的实际情况,
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采用资产基础法对北京恒兴长基资产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进行整体评估。
经实施清查核实、实地查勘、市场调查和询证、评定估算等评估程
序,得出北京恒兴长基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
日 2017 年 7 月 31 日的评估结论如下:
北京恒兴长基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净资产账面价值
999.53 万元,评估值 71,948.38 万元,评估增值 70,948.85 万元,增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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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98.22%。
提请特别注意:
1、根据委托方及被评估企业提供的资料,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红领
巾桥西北角道家园 18 号的新华联大厦已设置抵押权,抵押权人为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抵押房屋建筑物面积 17,152.79 平方米,土
地使用权面积为 2,473.54 平方米,抵押财产的协议价值为 85,715.00 万元,
抵押金额 70,000.00 万元,抵押期限为 2017 年 6 月 21 日至 2018 年 6 月
20 日。实际借款方为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贷款资金全部
用于长沙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度假区项目的后期开发建设。
2、本报告评估结论仅供委托方为上述评估目的使用,评估师的责任
是就该项评估目的下的资产价值量发表专业意见,评估师和评估机构所
出具的评估报告不代表对评估目的所涉及的经济行为的任何判断。
3、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
表专业意见,并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
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
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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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长基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拟转让北京恒兴长基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西藏长基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拟转让
北京恒兴长基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中联评报字[2017]第 1324 号
西藏长基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和资产评估准则,采用资产基础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西藏长基
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拟转让北京恒兴长基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之经
济行为所涉及的该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 2017 年 7 月 31 日的
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本次资产评估的委托方为西藏长基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被评估单位
为北京恒兴长基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一)委托方概况
公司名称:西藏长基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路以西、桑格路以北总部经济
基地 B 栋 3 单元 5 层 503 号
法定代表人:苏波
注册资本:1000 万元
成立日期:2016 年 08 月 18 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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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MA6T1FWQ7C
经营范围:旅游资源开发;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旅游管理及运
营;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商务信息咨询;会议会展服务;日用百货、
建筑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该
项目)
(二)被评估单位概况
企业名称:北京恒兴长基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 所: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台湖村迆西(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7
幢 406 室
法定代表人:苏波
注册资本:1000 万元
成立日期:2015 年 11 月 13 日
营业期限:2015 年 11 月 13 日至 2065 年 11 月 12 日
经营范围: 投资;资产管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
式募集资金;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不得发
放贷款;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向投资者承
诺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
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
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1.公司简介
公司为新华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出资设立的法人独
资企业,注册资本 1000 万元。2016 年 8 月,新华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将
其全资持有的北京恒兴长基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西藏
长基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至基准日,公司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 1000 万元,股东名称、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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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出资额和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人民币) 实缴出资比例%
1 西藏长基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1,000.00 100
合 计 1,000.00 100
2.资产、财务及经营状况
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7 年 7 月 31 日,公司账面资产总额 35,436.58 万
元、负债 34,437.05 万元、净资产 999.53 万元。具体包括流动资产 34,936.58
万元,非流动资产 500 万元;流动负债 34,437.05 万元。被评估企业近 1
年及评估基准日资产、财务状况如下表:
公司资产、负债及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17 年 7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35,436.58 35,297.15
负债 34,437.05 34,297.71
净资产 999.53 999.44
2017 年度 1-7 月 2016 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 - -
利润总额 0.09 -0.48
净利润 0.09 -0.48
(三)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之间的关系
委托方西藏长基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是被评估企业北京恒兴长基资产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四)委托方、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本评估报告的使用者为委托方、经济行为相关的当事方以及按照相
关规定报送备案的相关监管机构。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确认的机
构或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评估目的
根据《西藏长基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201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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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月 8 日),西藏长基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拟转让北京恒兴长基资产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股权。
本次评估目的是反映北京恒兴长基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
权益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西藏长基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实施上述
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意见。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内容
评估对象是北京恒兴长基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
评估范围为北京恒兴长基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及
相关负债,账面资产总额 35,436.58 万元、负债 34,437.05 万元、净资产
999.53 万元。具体包括流动资产 34,936.58 万元,非流动资产 500 万元;
流动负债 34,437.05 万元。
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
致。
(二)委估主要资产情况
本次评估范围中的主要资产为其他应收款及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单位为北京永盛康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被评估单
位 100%持股单位,认缴注册资本 500 万元,已实缴出资。于评估基准
日,投资成本为 500 万元,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0 元,长期股权
投资账面净额为 500 万元。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7 年 7 月 31 日,北京永
盛康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总额 34,158.15 万元、负债 34,936.58 万
元、净资产-778.43 万元。具体包括流动资产 1,633.33 万元,非流动资产
32,524.82 万元,流动负债 34,936.58 万元。
(三)企业申报的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无形资产情况
截至基准日 2017 年 7 月 31 日,企业申报评估范围无账面记录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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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记录的无形资产。
(四)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的类型、数量
企业申报评估的资产全部为企业账面记录的资产,无表外资产。
(五)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的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
账面金额
本次评估报告中基准日各项资产及负债账面值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结果。除此之外,本项目所有评估工作均由中
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完成,不存在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的情
况。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依据本次评估目的,确定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
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的基准日是 2017 年 7 月 31 日。
此基准日是委托方在综合考虑被评估单位的资产规模、工作量大小、
预计所需时间、合规性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的。
六、评估依据
本次资产评估遵循的评估依据主要包括经济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依
据、评估准则依据、资产权属依据,及评定估算时采用的取价依据和其
他参考资料等,具体如下:
(一)经济行为依据
《西藏长基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2017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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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日)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4 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 年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 年 11 月 28 日
国务院第 197 次常务会议通过);
6、《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38 号);
7、其它与评估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
(三)评估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 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 号);
3、《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中评协[2012]248 号);
4、《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11]230 号);
5、《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07]189 号);
6、《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1]227 号);
7、《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1]230 号);
8、《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07]189 号);
9、《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07]189 号);
10、《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会协
[2003]18 号);
1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 3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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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 号)。
(四)资产权属依据
1、重要资产购置合同或凭证;
2、不动产权证;
3、其他参考资料。
(五)取价依据
1、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价格信息资料库相关资料;
2、其他参考资料。
(六)其它参考资料
1、北京恒兴长基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基准日审计报告;
2、其他参考资料。
七、评估方法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
依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企业价值评估可以采用收益法、市场法、
资产基础法三种方法。收益法是企业整体资产预期获利能力的量化与现
值化,强调的是企业的整体预期盈利能力。市场法是以现实市场上的参
照物来评价估值对象的现行公平市场价值,它具有估值数据直接取材于
市场,估值结果说服力强的特点。资产基础法是指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
资产价值和负债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思路。
本次评估目的是股权转让,资产基础法从企业购建角度反映了企业
的价值,因此本次评估选择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鉴于被评估企业北京恒兴长基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间较
短,目前无主营业务收入,未来年度收益情况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因此,
本次评估未采用收益法。同时,由于被评估企业规模相对较小且同行业
内无可比上市公司,难以找到公开可比交易案例,不具备采用市场法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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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的条件。
综上,本次评估确定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二)资产基础法介绍
资产基础法,是以在评估基准日重新建造一个与评估对象相同的企
业或独立获利实体所需的投资额作为判断整体资产价值的依据,具体是
指将构成企业的各种要素资产的评估值加总减去负债评估值求得企业价
值的方法。
各类资产及负债的评估方法如下:
1、流动资产
(1)应收类账款
对于其他应收账款,评估人员在对应收款项核实无误的基础上,借助
于历史资料和现在调查了解的情况,具体分析数额、欠款时间和原因、
款项回收情况、欠款人资金、信用、经营管理现状等。对应收款,根据
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政策确定评估风险损失。
按以上标准,确定评估风险损失,以应收类账款合计减去评估风险
损失后的金额确定评估值。坏账准备按评估有关规定评估为零。
2、非流动资产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非流动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
评估人员首先对长期投资形成的原因、账面值和实际状况进行了取
证核实,并查阅了投资协议、股东会决议、章程和有关会计记录等,以
确定长期投资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在此基础上对被投资单位进行评
估。本次对被投资单位整体资产进行评估,其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被
投资单位整体评估后净资产×持股比例。
在确定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时,评估师没有考虑控股权等因素产生
的溢价,也未考虑股权流动性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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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流动负债
评估范围内的负债为流动负债-其他应付款,评估人员查阅了相关的
合同、批复文件以及记账入账凭证等相关资料。经核实其他应付款账表
单相符,以审计后账面值确定为评估值。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整个评估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评估准备阶段
1、2017年8月3日,委托方召集本项目各中介协调会,有关各方就本
次评估的目的、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等问题协商一致,并制订出本次
资产评估工作计划。
2、配合企业进行资产清查、填报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等工作。2017
年8月4日,评估项目组人员对委估资产进行了详细了解,布置资产评估
工作,协助企业进行委估资产申报工作,收集资产评估所需文件资料。
(二)现场评估阶段
项目组现场评估阶段的时间为2017年8月7日至2017年8月9日。主要
工作如下:
1、听取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有关人员介绍企业总体情况和委估资产
的历史及现状,了解企业的财务制度、经营状况等情况。
2、对企业提供的资产清查评估申报明细表进行审核、鉴别,并与企
业有关财务记录数据进行核对,对发现的问题协同企业做出调整。
3、根据资产清查评估申报明细表。
4、查阅、收集委估资产的相关文件。
5、根据委估资产的实际状况和特点,确定各类资产的具体评估方法。
6、对评估范围内的资产及负债,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做出初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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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算。
(三)评估汇总阶段
2017年8月10日至8月15日对各类资产评估及负债审核的初步结果进
行分析汇总,对评估结果进行必要的调整、修改和完善。
(四)提交报告阶段
在上述工作基础上,起草资产评估报告,与委托方就评估结果交换
意见,在全面考虑有关意见后,按评估机构内部资产评估报告三审制度
和程序对报告进行反复修改、校正,最后出具正式资产评估报告。
九、评估假设
本次评估中,评估人员遵循了以下评估假设:
(一)一般假设
1、交易假设
交易假设是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评估师根
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交易假设是资产评估得
以进行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
2、公开市场假设
公开市场假设,是假定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
资产,资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
和时间,以便于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作出理智的判断。
公开市场假设以资产在市场上可以公开买卖为基础。
3、资产持续经营假设
资产持续经营假设是指评估时需根据被评估资产按目前的用途和使
用的方式、规模、频度、环境等情况继续使用,或者在有所改变的基础
上使用,相应确定评估方法、参数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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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假设
1、本次评估假设评估基准日外部经济环境不变,国家现行的宏观经
济不发生重大变化;
2、企业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以及所执行的税赋、税率等政策无重大
变化;
3、企业未来的经营管理班子尽职,并继续保持现有的经营管理模式;
4、企业所遵循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仍如现时状况而
无重大改变;
5、本次评估的各项资产均以评估基准日的实际存量为前提,有关资
产的现行市价以评估基准日的国内有效价格为依据;
6、本次评估假设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和财务资料真
实、准确、完整;
7、评估范围仅以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评估申报表为准,未考
虑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提供清单以外可能存在的或有资产及或有负债;
8、本次评估测算的各项参数取值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
当上述条件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十、评估结论
(一)资产基础法评估结论
采用资产基础法对北京恒兴长基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
和负债进行评估得出的评估基准日2017年7月31日的评估结论如下:
资产账面价值 35,436.58万元,评估值 106,385.43万元,评估增值
70,948.85万元,增值率200.21 %。
负债账面价值34,437.05万元,评估值34,437.05万元,无评估增减值。
净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999.53 万 元 , 评 估 值 71,948.38 万 元 , 评 估 增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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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948.85万元,增值率7,098.22%。
详见下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被评估单位:北京恒兴长基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评估基准日:2017 年 7 月 31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项 目
B C D=C-B E=D/B×100%
1 流动资产 34,936.58 34,936.58 - -
2 非流动资产 500.00 71,448.85 70,948.85 14,189.77
3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500.00 71,448.85 70,948.85 14,189.77
4 投资性房地产 - - -
5 固定资产 - - -
6 在建工程 - - -
7 无形资产 - - -
8 其中:土地使用权 - - -
9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10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
11 资产总计 35,436.58 106,385.43 70,948.85 200.21
12 流动负债 34,297.71 34,297.71 - -
13 非流动负债 - - -
14 负债总计 34,437.05 34,437.05 - -
15 净 资 产(所有者权益) 999.53 71,948.38 70,948.85 7,098.22
资产基础法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评估明细表。
(二)评估结论与账面价值比较变动情况及原因
北京恒兴长基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 999.53
万 元 , 评 估 值 71,948.38 万 元 , 评 估 增 值 70,948.85 万 元 , 增 值 率
7,098.22 %。
评估增值的主要原因是其长期股权投资单位的评估增值。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一)产权瑕疵事项
本报告未发现产权瑕疵事项。
(二)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本报告未发现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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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大期后事项
本次评估无重大期后事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是对本报告所述评估目的下的资产
价值量做出专业判断,并不涉及到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对该项评估目的所
对应的经济行为做出任何判断。评估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委托方
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因此,评估工作是以委托方及被评估单
位提供的有关经济行为文件,有关资产所有权文件、证件及会计凭证,
有关法律文件的真实合法为前提。
2、本次评估范围及采用的由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数据、报表及有关资
料,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评估报告中涉及的相关资料由被评估单位提供,委托方及被评估
单位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4、根据委托方及被评估企业提供的资料,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红领
巾桥西北角道家园18号的新华联大厦已设置抵押权,抵押权人为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抵押房屋建筑物面积17,152.79平方米,土
地使用权面积为2,473.54平方米,抵押财产的协议价值为85,715.00万元,
抵押金额70,000.00万元,抵押期限为2017年6月21日至2018年6月20日。
实际借款方为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贷款资金全部用于长
沙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度假区项目的后期开发建设。在此提请报告使用
者注意。
5、本次评估结论未考虑产权交易或股权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的影
响,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6、在评估基准日以后的有效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
化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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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数额进行相
应调整;
(2)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且对资产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
委托方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3)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方在资产
实际作价时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7、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
表专业意见,并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
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本评估报告只能用于本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同时,
本次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的原则
确定的现行公允市价,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
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格的影响。同时,本报告
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
资产价格的影响。当前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经营原则等其它情
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论一般会失效。评估机构不承担由于这些条件的
变化而导致评估结果失效的相关法律责任。
本评估报告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本次经济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并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
(二)本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评
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许可,本评估机构不会随意
向他人公开。
(三)未征得本评估机构同意并审阅相关内容,评估报告的全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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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部分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
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2017年7月31日起,
至2018年7月30日止。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评估。
十三、评估报告日
评估报告日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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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查文件目录
1、 经济行为文件(复印件);
2、 被评估单位基准日审计报告(复印件);
3、 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 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5、 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承诺函;
6、 签字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7、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复印件);
8、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证书
(复印件);
9、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0、 签字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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