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何昊先生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
七条规定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管理人员之情形,被提名人具有担任公司管理人
员的任职资格。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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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
临时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钱明星 韩 斌
贾利民 宋 航
2017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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