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鹰股份: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7-08-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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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47 证券简称:宝鹰股份 公告编号:2017-064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变更生效日期

自文件规定的起始日起。

2、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以财会[2017]13 号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实

施。

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以财会[2017]15 号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2017 年修订)》,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实施。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3、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

部令第 33 号发布、财政部令第 76 号修订)、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及其后颁布和

修订的 41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

相关规定。

4、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自 2017 年 4 月 28 日起颁布的《企业会计

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7 年 5

月 10 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等具体准则规定的起始

日期进行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采用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及其后颁布

和修订的其他相关准则及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

营》,公司将资产负债表(含合并)原“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资产”变更为“持有

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将原“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负

债”变更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损益

和终止经营损益。根据要求对于本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

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2017 年修订)》,公司将与资

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与本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

照经济业务的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

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在利润表(含合并)“营业利润”之上增加“其他收

益”项目。根据要求对于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前述两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 2016 年度及本期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

产及净利润不产生任何影响。

除上述调整之外,执行其他新发布的会计准则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

大影响。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

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

13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2017 年修订)》(财会〔2017〕

15 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新会计准则

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

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

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

——政府补助(2017 年修订)》(财会〔2017〕15 号)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

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

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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