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资本: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17年8月)

来源:深交所 2017-08-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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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结构,健全战略规划和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

投资决策效益和质量,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按照《公

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协助董事会开展工作,对董事会

负责。

第二章 委员会职责

第三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对公司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战略以及专项规划进行

审议;

(二)对战略性资本配置以及需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合作、

投资、融资、并购方案进行审议;

(三)对重大机构调整方案进行审议;

(四)对各类业务协调发展状况进行评估;

(五)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审查和评估;

(六)对影响公司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七)有权听取下属公司关于战略规划、业绩指标、利润分

配及其他重大事项的汇报;

(八)法律、法规、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有

关规定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外部专家或中介机构为其

提供咨询服务,费用由公司承担。委员会聘请外部专家或中介机

构,应按公司有关规定履行程序,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三章 委员会组成

第五条 委员会至少由包括董事长在内的三名董事组成。委

员资格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

相关规定。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提名,

提交董事会审议。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低于规定人数或其他情形导致其无

法正常履职的,可由董事长提名战略委员会委员人选,提交董事

会审议。

第七条 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八条 委员应保证履职工作时间和精力,熟悉与履职相关

的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按时出席委员会会

议,并就会议事项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委员有权提出委员会会议讨论议题,可列席公司有关会议,

开展调查研究,要求公司提供履职需要的报告和文件资料。

第九条 委员会主席主持委员会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主持委

员会会议、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确定委员会会议议程、签发会议

决议等。

主席应确保出席委员会会议的委员了解所议事项,获得完整、

可靠信息;确保会议议案都有明确结论。

第十条 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后,可连

选连任。

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及

时按程序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下设工作支持小组,为委员会日常运作与

合规履职提供保障和专业支持。

第十二条 工作支持小组由证券事务部、发展研究部、财务

部组成。证券事务部负责会议组织、工作联络和总体协调;发展

研究部、财务部负责拟定议案、报告,收集资料、开展研究,落

实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等事项。

公司其他部门根据委员会工作实际需要,在工作支持小组的

协调下,为委员会运作提供支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通讯表决等形式。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须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

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会议。董事会、董事

长、委员会主席或委员会过半数委员有权提议召开委员会临时会

议。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委员会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

员代为主持。委员会主席既不履行职责,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行

其职责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代行主席职责。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发出。经全

体委员一致同意,可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八条 委员应亲自参加委员会会议。不能出席的,可书

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除非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委员不得授权除委

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人代为出席。

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委员会之外的其他人员列席委员会

会议。

第十九条 委员会现场会议可采用举手表决或书面记名投票

表决。

委员会召开现场会议,委员以电话或其他通讯设备参加,现

场与会委员能听清其发言并进行有效交流的,应被视作亲自出席

会议,其口头表达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会后应及时签署并反馈

书面表决文件。

现场口头表决与会后书面签字具有同等效力。会后书面签字

与现场口头表决不一致的,以现场口头表决为准。采取书面记名

投票表决的,委员可先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表决结果,

会后及时反馈签署后的表决文件原件。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的,委员应于会

议通知规定的时限内签署明确的表决意见,并反馈签署后的表决

文件。未在规定时限内表达意见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一条 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须

经全体委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应做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

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的文件资料由证券事务部按照公

司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及

其表决结果,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休会期间,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需提请

董事会研究,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董事长召集董

事会会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

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

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冲

突的,按法律、法规、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有

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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