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盈精密: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7-08-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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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深圳市长盈精

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的规定,作为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

情形。

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和独立意见

1、公司已制订了《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制度》,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

占用资金风险;

2、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累计和当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

担保的情况,亦不存在为其他非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7 年半年度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公平性依据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

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1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财会[2017]15 号《关于印发修

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

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

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

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2、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方案各项内容设置合理,切实可行,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3、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公司编制的《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论证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等情况,

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和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

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

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

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

5、公司编制的《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

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的影响做出了充分详

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

6、公司编制的《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

规则》合理保护了债券持有人利益,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7、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内容合

法、合规,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2

8、公司审议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的情形。

七、关于《未来三年(2017-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未来三年(2017-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监

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助于完善和健全

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增加了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有

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未来三年(2017-

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内容。

(以下无正文)

3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宋 晏 杨高宇 孔祥云

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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