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意见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
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
有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的要
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财政部、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及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2017年上半年,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知悉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各项规
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之情形,亦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
并延续到2017年上半年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之情形。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本报告期,公司继续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与沈阳市财政
局、沈阳市绿色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外国政府贷款沈阳环境改善项目再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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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协议”所涉及的9.4亿日元贷款中的6.5亿日元提供反担保。该笔9.4亿的日元实物
贷款经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同意,由沈阳市财政局提供担保,辽宁省机械(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承诺向沈阳市财政局提供反担保,其中辽宁省机械(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担保2.9亿日元,公司担保6.5亿日元。
截止2017年6月30日,公司累计担保余额为3,098万元人民币(报告期无新增担
保),全部为对全资子公司沈阳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环境改善项目日元贷款提供的担
保。上述担保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我
们认为公司2017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是合理的,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独立董事:黄昌华、毛春景、龚巧莉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